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最后的一块蛋糕
知识库 > 薪酬管理 > 薪酬案例 > 正文 884 2012-03-08 15:17:28

近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继发布了《关于贯彻实施<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关于在本市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明确要求自2011年10月15日...

近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继发布了《关于贯彻实施<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关于在本市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明确要求自2011年10月15日起,在京就业的外国人须参加社会保险。有人说,社会保险已经基本上覆盖了绝大多数中国公民,尚未纳入社保体系的只剩下外国人这块看似美味的“蛋糕”,这块“蛋糕”真的如此诱人吗?

政策起源

早在1996年,当时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劳部发(1996)29号]中就已规定,在中国就业的外国人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以及社会保险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但就具体操作而言,并未有相关政策给予明确规定。2011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正式颁布实施,在《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七条明文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参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终于第一次以国家立法的形式对外国人参保进行了明确规定。由于《社会保险法》作为国家立法层面颁布的法律,具有基础性、广泛性、强制性的特点,也就是要求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必须参加社会保险。

为什么要让外国人参加中国的社会保险?这也是许多企业和外籍员工关心的问题。前段时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负责人就《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有关问题举办了一个新闻发布会,会上有记者也提出了同样的问题,有关负责人是这样解答的:

首先,要求在本国就业的外国人参加就业国的社会保险是履行国际公约和遵守国际惯例的要求。国际社会从保护人权的公理考虑,规定人们有自由迁徙并享受社会保障的权利。

其次,要求在本国就业的外国人参加就业国的社会保险是国际社会的通行做法。目前,世界上多数发达国家和部分发展中国家为了保护在本国就业的外籍员工社会保险权益,普遍将其和本国公民一视同仁,通过立法强制要求在本国就业的外籍员工必须参加本国的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并给予其国民待遇。

再次,要求在我国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可以更好地满足在华就业外国人的社会保险需求。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外国人在我国就业逐渐增多,其中许多人在中国长期工作并居留,一些外国人对在中国就业期间的社会保险权益十分关注。

政策解读

2011年7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是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的核心依据,但《社会保险法》并未对参保的细节予以详细规定。2011年9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布了《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从参保范围、参保时限、争议与违法处理、支付待遇、社会保障号码等方面对外籍员工参保进行了具体解释;2011年10月,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连发布了《关于贯彻实施<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关于在本市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从具体业务操作上给予了较为详细的说明。

从参保的范围上,首先,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是指依法获得《外国人就业证》、《外国专家证》、《外国常驻记者证》等就业证件和外国人居留证件,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在中国境内合法就业的非中国国籍的人员,明确了参保人员的范围;其次,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依法招用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明确了参保企业的范围,以及需要参加的险种即全部五项社会保险;最后,与境外雇主订立雇用合同后,被派遣到在中国境内注册或者登记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以下称境内工作单位)工作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境内工作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这里需要解释一下,目前外国人在中国就业主要的两种用工方式:直接雇佣和境外派遣。直接雇佣是指境内的用人单位直接与外国人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而境外派遣是指外国人与境外雇主订立雇用合同后,被派遣到在中国境内的工作单位工作,这两种情况都包含在本次外籍员工参保的政策范围中。

从参保的时限上,依法招用外国人的用人单位,应在为其办理就业证件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社保经(代)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受境外雇主派遣到本市用人单位工作的外国人,由境内用人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从时间上规定了用人单位为外籍员工参保的时间,如未能按时缴纳的,同样会产生滞纳金。

从争议及违法处理上,首先,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外国人与用人单位或者境内工作单位因社会保险发生争议的,可以与中方员工一样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其次,用人单位或者境内工作单位侵害其社会保险权益的,外国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如申请社保稽核);再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对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劳动监察),用人单位或者境内工作单位未依法为招用的外国人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或者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社会保险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章的规定处理;最后,依法办理外国人就业证件的机构,应当及时将外国人来华就业的相关信息通报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相关机构查询外国人办理就业证件的情况,也就是说,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查询外籍员工参保情况的主要途径是通过就业证的办理情况进行核查,同样,未办理就业手续的外籍员工(即俗称的“打黑工”)将不能参加社会保险。

最后,政策中还提到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根据《外国人社会保障号码编制规则》,为外国人建立社会保障号码,并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社会保障号码终身不变。

问卷调查

根据权威调查机构对在京知名外资企业开展的问卷调查显示,绝大多数的外资企业对于本次外籍员工参保政策的发布持谨慎保留的态度,究其主要原因,无外乎以下两点:首先,外籍员工参保将从一定程度上增加企业的成本支出。众所周知,近年来,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及产业结构的不断调整,外商对华投资的增长速度逐年在放缓,很多劳动密集性的产业已逐步从我国向其他劳动力成本更低的第三世界国家转移,主要原因之一就是我国的劳动力成本在不断地上涨。过去,绝大多数的企业为外籍员工均提供了非常优厚的福利待遇,例如全球性的健康、生育、意外等商业保险计划、补贴性质的现金福利等,有些甚至成本高得惊人,如果再参加中国的社会保险,无疑于还要再增加这部分的支出,进一步增加企业的成本压力,这对于我国的引资、引进人才环境会带来一定的影响;其次,外籍员工参保将进一步增加企业的管理难度。由于社会保险的政策及实际操作复杂程度较高,这对企业的HR已经是个头疼的问题,再加上外籍员工参保,他们大到政策小到具体经办的材料与中方员工完全不同,且手续要求更加严格,企业HR面对的问题将会更加复杂,这也是社会保险代办成为企业人力资源外包服务主要项目的重要原因之一。

评点

目前发布的外籍员工参保政策还有许多尚待完善的地方,首先,政策中尚未提及的支付问题让很多外籍员工存在一定的顾虑:“我们为中国的社保交了钱,生病就医能不能报销?离开中国能怎样才能支取个人账户?”这些与参保人息息相关的问题还有待后续政策作出明确的解释;其次,政府在此次政策发布的过程中缺乏配套的宣传途径和沟通机制,政策不提供双语或多语言的翻译,行政部门及经办机构不能接待外国人的咨询,经办层面所需的资料繁多、手续办理复杂,这说明我们距离政府倡导的“服务型社会”差距还很明显;最后,虽然外籍员工参保政策的出台体现了国民待遇、国与国之间对等的原则,但一个政策的发布经常会涉及到很多相关的行业和领域(如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公共卫生等),配套的政策、设施等是否完善也关系到政策能否顺畅地执行,而我们的政策往往存在滞后或超前的不匹配问题,举个例子来说,一个外籍员工参保后是否能够正常在我们的医保定点医院就医?有多少家医保定点医院具备接待外国人就医的条件?这些都值得政策制定者深思。

作为目前国内领先的人力资源全方位服务供应商,中智给予企业如下的建议:首先,应遵照国家的相关政策规定,及时、准确为外籍员工办理参保手续,以免日后带来更多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其次,由于社会保险属于基础性的保障,建议有条件的企业继续为外籍员工提供商业保险等福利,作为社会保险有益的补充;最后,关于支付、互免协议等焦点问题还会有后续政策的发布,也希望企业能够密切关注,了解最新动态,也可参与中智提供的最及时、最专业的政策解读,为企业提供最佳的人力资源服务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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