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专项扣除和年终奖个人所得税计算详解
知识库 > 招聘管理 > 职业生涯 > 正文 1134 任康磊 中人网 2019-01-17 10:00:36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需要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预缴税款。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其...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需要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预缴税款。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其中,员工当期可扣除的专项附加扣除金额,为该员工在本企业截至当前月份符合政策条件的扣除金额,扣除标准、范围和条件参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国发〔2018〕41号)。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举例

2019年1月8日,某企业应向员工张三支付工资薪金13500元,张三该月除由任职企业扣缴“三险一金”的2560元外,还通过企业缴付个人承担的企业年金540元,自行支付商业健康保险费200元。

张三已于2018年9月支付了女儿学前教育的2018年下学期(2018年9月至2019年1月)学费7000元,大儿子正在上小学,现与妻子约定由张三按100%扣除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费用。

张三本人是在读在职MBA研究生。

 

张三去年使用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或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了首套住房,现处于偿还贷款期间,每月需支付贷款利息1300元,已与妻子约定由张三进行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因张三所购住房距离孩子上学的学校较远,所以张三以每月租金2200元在(本市)孩子学校附近租住了一套房屋(位于省会城市)。

张三的父母均已满60岁(每月均领取养老保险金),张三与姐姐和弟弟签订书面分摊协议,约定由王先生分摊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800元。

 

张三在2019年1月份个人所得税时,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如下。

1.基本扣除费用5000元;

2.专项扣除(三险一金)2560元;

3.专项附加扣除合计4200元,其中包括:

(1)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2000元(女儿和儿子各1000元);

(2)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400元;

(3)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1000元;(注:张三虽然在本市的工作单位附近租住了一套房屋,但因其在本市已购有住房,不属于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住房的情形,不允许再扣除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4)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800元。

4.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740元,其中包括:

(1)企业年金540元。

(2)支付税优商业健康保险200元。

张三1月份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13500-5000-2560-4200-740=1000元。

 

查找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适用3%的税率。

 

 

该企业在1月份预扣张三的个人所得税=1000×3%=30元。

该企业应在2月份申报预缴张三的个人所得税为30元。

假如张三因接受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或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在2019年1月份取得了相关证书,则可再扣除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3600元。

张三 1月份的应纳税所得额=1000-3600=-2600元。

张三当月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尚未扣除的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2600元可结转本年度的下月继续扣除,但不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假如在2019年2月2日,该企业应支付张三的工资为13500元,同时发放春季过节福利费4500元,合计18000元。该企业当月扣缴张三的“三险一金”,张三缴付企业年金、支付税优商业健康保险费等金额均与1月份相同,张三可享受的各类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也没有变化。

此时,张三2月份应累计预缴应纳税所得额=(13500+18000)-5000×2-2560×2-4200×2-740×2=6500元。

查找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适用3%的税率。

该企业在2月份累计预扣张三的个人所得税=6500×3%=195元。

该企业在2月份实际应预扣张三的个人所得税=195-30=165元。

该企业应在3月份的法定申报期内预缴张三个人所得税165元。

企业每月支付工资、薪金时预扣的个人所得税,依法应当在次月的法定申报期内申报解缴。

 

假如张三因接受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或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在2019年1月份取得了相关证书。张三2月份还有因接受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在1月份尚未扣除完的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2600元。

张三2019年2月份累计预缴应纳税所得额=6500-2600=3900元。

查找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适用3%的税率。

该企业在2月份累计预扣张三的个人所得税=3900×3%=117元。

该企业在2月份实际应预扣张三的个人所得税=117-0=117元。

该企业应在3月份的法定申报期内预缴张三个人所得税117元。

假如张三在2019年度综合所得情况如下:

 

 

张三2019年的累计专项扣除合计31600元,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合计24000元。

张三2019年度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8000+48000+17248+72000-60000-31600-24000=179648元。

根据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综合所得适用),适用20%的税率。

张三2019年度综合所得应纳税额=179648×20%-16920(速算扣除数)=19009.6元。

张三2019年度预缴税款合计=1720+12400+3449.6+14400=31969.6元。

张三2019年度预缴税款>张三2019年度综合所得应纳税额。

张三2019年度应退税额=31969.6-19009.6=12960元。

 

如何计算年终奖呢?

为确保新税法顺利平稳实施,稳定社会预期,让纳税人享受税改红利,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发了《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对纳税人在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可以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奖金全额除以12个月的数额,按照综合所得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以避免部分纳税人因全年一次性奖金并入综合所得后提高适用税率。

综合所得月度税率表如下:

 

 

对部分中低收入者而言,如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并入当年工资薪金所得,扣除基本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等后,可能根本无需缴税或者缴纳很少税款。而如果将全年一次性奖金采取单独计税方式,反而会产生应纳税款或者增加税负。同时,如单独适用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可能在税率换档时出现税负突然增加的“临界点”现象。

 

因此,《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专门规定,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可以自行选择计税方式。

纳税人可以自行判断是否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并入综合所得计税。企业在发放奖金时,也要注意把握,以便于纳税人享受减税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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