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情的分析与建议
近几年,随着经济结构的不断调整,劳动人事关系日趋复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纠纷一直呈上升趋 势,涉及劳动关系、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伤等权利义务方面的劳动争议案件持续增长。为此,当阳市劳动人事仲裁院自2013年2月经办案件之日起,坚持以 “慎裁决、重调解”为办案方向;以“依法办案、化解争议”为原则;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我市经济发展”为工作目标。一年来,我院共 接待劳动人事争议来电、来信、来访800余人次,受理各类仲裁案件共233件,其中调解处理198件(其中下调解书145件,经调解撤诉53件),庭审裁 决19件,其他方式结案16件,调解率达84%,案件到期结案率达100%。妥善处理集体上访、诉求事件12起。与2012年同期相比案件受理总数上升了 6%,调解率提高了19%,案件到期结案率提高了5%。因不签劳动合同,不申报社会保险,忽视安全生产引发案件最为突出。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逐年上升凸出 了仲裁工作的重要性,各种疑难案件的出现正在挑战仲裁办案人员能力和水平,也引起了各级政府、相关法律阶层的高度关注和重视,同时也给了我们仲裁工作人员 诸多体会和思考。
一、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多发的原因分析
(一)用人单位法律意识淡薄,不能自觉维护和履行自身的权益和义务,更不能主动规避争议案件的发生。主要表现在用人单位不能依法依规用工,与劳动者签 订《劳动合同》率低或合同约定不明确;招工、辞退劳动者随意性大;不为劳动者申报社会保险或实行自定义社保补贴;安全意识模糊,为减少成本支出,对高危岗 位的保护和防范措施不力等现象,造成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持续上升。
(二)劳动者法律知识的不断增加,维权意识得到进一步增强。随着《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和《劳动就业促进法》的颁布实施,劳动者 在仲裁或诉讼中相对弱势的地位已经悄然改变,其运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逐步提高,甚至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了分庭抗礼、争锋相对的局面。部分用人单位对 现行法律的适应显得相对迟滞,依然维持着原有的用人观念和人事制度,使劳资双方的相互碰撞日益激烈,导致了大量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发生。
(三)用人单位劳动人事管理制度不健全,缺少了预防纠纷的第一道防线,也没有前期化解争议的空间,使劳动人事争议的处理出现盲区。争议发生后,让矛盾 直接升级到仲裁程序。由于用人单位劳动人事管理机制不健全,仲裁活动中还经常出现仲裁《庭审通知书》无人签收,缺席庭审等不正常现象。
(四)用人单位为达到稳定劳动力的需求,对劳动者主动放弃了应有的权利。由于用人单位无原则满足了劳动者一些不合理、不合法的要求,让那些分不清权利和义务的劳动者盲目主张自身的权益。造成申诉、反申诉、撤诉,再诉求、再反诉的现象经常发生,增加了仲裁的案件量。
(五)仲裁办案不收费,主张权利当事人都是零成本,推动了劳动者通过仲裁维权的积极性。当事人为了主张权益又不需要支出成本,都主动避开了通过其他法律程序解决的方式办法,直选了仲裁诉求。也不可避免的产生了一些滥诉、恶意诉讼现象,直接扩大了仲裁案件受理范围。
(六)基层调解组织不够健全,没有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大部分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有牌子无固定办案人员,有场所无办案经费,用人单位和劳 动者甚至不知道这个机构的职能和存在的意义。遏制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发生的第一道防线形同虚设,使组建基层调解组织的初衷和目的不能实现。
二、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中存在的疑难问题
(一)《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所规定的受理范围面太广,表述也不够明细,有很多案件直接涉及到民事纠纷,不受理找不到明确的法律依据,受理后必须超出仲裁范围,结合《民事诉讼法》和其他法律法规才能审理,调解、裁决的难度很大。
(二)用人单位为了逃避法律的制裁,抱着侥幸心理,故意隐藏劳动者参加劳动活动的记录和人事资料,仲裁机构没有强制收集证明材料的权利,只能在用人单 位相关管理部门获取有限的证明材料,不能准确把握案件的脉搏,在裁决中让用人单位依法承受不提供证明材料的不利后果。不能从根本清除劳动争议存在的隐患。
(三)加班费和双倍工资的认定。《劳动法》明确规定劳动者实行8小时工作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应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据调查,我市绝大 部分用人单位的劳动时间都超过了8小时,有的延长到10至12小时。劳动合同签订率很低,劳动者诉求加班费和双倍工资合情、合理、合法。在仲裁过程中,面 对这种普遍存在的现象,我们既要依法维权,也要减少用人方的负面影响,只能向当事人反复宣传政策和法律、法规,通过大量的调解工作,让当事人达成一致协议 解决争议。
(四)社会保险争议处理存在法律衔接问题,加大了仲裁难度。一是仲裁时效与补缴社保费的时间认定存在矛盾,严格按照劳动仲裁法规定补缴社保费时限只有 一年,但劳动法和社会保险法规定补缴社保费不受时效的限制。裁决社保费的补缴时间难于认定。二是社会保险争议的受理范围与人民法院出现重叠,劳动人事仲裁 委员会与人民法院的办案衔接问题至今没有形成统一观点,仲裁的裁决执行力度会受到影响。
(五)工伤的赔偿争议,有些劳动者工伤后进行了工伤认定,还有一部分劳动者主动放弃了工伤认定,他们清楚明了《工伤赔偿条例》,但考虑到通过法律程序索赔时间过长,坚持“多得不如现得”的观点,主动放弃了自己应有的权利。
为了保护弱者的利益,公平公正的办案原则,我们在置换当事人的《协议》中很难把握公平点。
三、针对仲裁工作现有状况提出如下建议
(一)加大政策、法规的宣传力度,让更多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知法、懂法、用法。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可以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会议等方式方 法加强《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劳动就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能自觉维护和履行自身的权利和义务。减少 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发生,进一步和谐我市劳动人事关系,促进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
(二)加强领导,努力把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推上一个新的台阶。一是要进一步规划和加强仲裁机构的实体建设,确保经办机构健全、办案人员专业、办 公经费充足,树立仲裁机构整体形象。二是要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仲裁员的学习与培训,建立一支政治理论水平高、业务能力强、爱岗敬业的仲裁队伍。三是 要发动社会各阶层,共同关注、理解、支持仲裁工作,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
(三)加强组织建设,为减少劳动人事争议提供保障。一是由市仲裁委员会牵头,市总工会、人民法院、司法、工商联、劳动监察局等相关单位参与,建立多方 协调、联动机制,开辟一条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绿色通道。二是建立健全基层调解组织,牢固筑立劳动人事争议第一道防线。我市10个镇、处人社中心都已建立了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覆盖面达到了100%,但覆盖密度还很不够。除了部分规模企业有了调解组织,但大部分用人单位都没有组建调解委员会,需要进 一步扩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