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审计部原负责人何某某,离职后竟以公司的“黑幕”威胁勒索财务200万元。近日,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10万元。
被告人何某某于2010年7月1日入职海南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任审计部负责人,并签订劳动合同书,并约定何某某有义务为公司保守商业秘密。
2012年,何某某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2013年某日,何某某向公司董事长洪某提交了一份《关于海南某药业公司违法处罚情况的法律意见》,内容为某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已经涉嫌重大刑事犯罪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的刑事责任等问题,向洪某表示其掌握了公司严重违法情况。同年,何某某再次来到洪某的办公室,向洪某提交了一份《特别嘉奖》书面材料,要求公司给予以保密费和特别嘉奖为名支付何某某200万元,并告知洪某只有支付该笔费用,何某某才会就自己掌握的公司严重违法违规情况为公司保密。该公司未对何某某的要求作出答复。
2013年某日上午,何某某在腾讯微博和东方财富网股吧
论坛某药业板块上,分别发表一篇名为《某药业疑造假,审计部门遭暴力洗劫》的文章,文章内容为某公司审计人员发现了公司严重违法违规情况后,遭公司方销毁证据资料,暗示公司存在严重问题。
公司董事长洪某得知该情况后,因害怕何某某继续散布影响公司形象、信誉的负面信息和言论,委托公司监事会主席何某与何某某商谈。要求何某某停止损害公司利益和信誉的行为,何某某称公司要答应她的要求,否则,她不会为公司保密,要求公司先支付100万元再谈。洪某因害怕何某某再次散布有损公司信誉的信息,被迫让公司财务人员向何某某的工资卡汇入50万元。何某某再次打电话给何某,要求公司继续支付其所提出的先支付100万元要求中余下的50万元。案发后,50万元赃款已被追回并发还某药业公司。
法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要挟手段强行索取某公司200万元(其中150万元未遂),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该案中,2013年1月22日,被告人何某某敲诈的150万元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比照既遂犯就此部分犯罪事实对被告人何某某予以从轻处罚。对于被告人何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何某某与公司自愿达成保密协议,何某某没有威胁或要挟公司给付50万元,何某某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何某某在离职后,先向入职公司提交违法意见书以其掌握该公司的违法事实,后书面要挟,向公司要求给付“所谓”的嘉奖费,在公司未表态的情况下,何某某在相关媒体上发表文章,文章内容暗示某药业公司存在严重问题,公司为消除影响被迫给付50万元的事实,其向公司索要的嘉奖费50万元,不具有合法性,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勒索他人钱财的行为,因此,其上述辩解及辩护意见与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鉴于本案所涉赃款已全部被缴回,可对被告人何某某酌情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