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已自2008年1月1日起生效,新的劳动合同法对员工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了保障,对企业的劳动用工行为加强了约束,最明显没过于加强了企业违法用工的劳动成本,比如在员工入职一个月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已自2008年1月1日起生效,新的劳动合同法对员工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了保障,对企业的劳动用工行为加强了约束,最明显没过于加强了企业违法用工的劳动成本,比如在员工入职一个月内未签订劳动合同,须支付双倍工资。同时对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也进行了细化,以防止企业随意解除合同。在目前劳资双方中企业很明显仍处于优势的一方,新的劳动合同法将对中国的经济发展、劳动力市场产生深远的积极影响。
新的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也相应进行了调整,比如取消了对劳动者仲裁费的收取,对劳动仲裁的时效也做了有利于劳动者的调整。有专家认为新法的实施会对中国经济产生冲击,不利于经济发展,是一种倒退[这年头什么都不怕,就怕砖(专)家讲话。不知谁说的]。其实这关系到中国经济发展的产业结构问题。我们是要继续做世界的血汗工厂,还是应该对产业结构进行逐渐改革。改革开放后由于廉价的劳动力存在,中国成为了世界的加工制造基地,中国制造风靡全球。大量资金、技术的涌入及劳动力就业解决,工人职业素养提升等方面对中国经济产生了重大的影响,我们也从经济发展中受益。但这么多年过去了工人的劳动保障与薪酬福利却与此不成正比,其中农民工就是最真实的代表,这点在沿海工作过的人应该深有体会,对此我就不赘述。所谓此一时,彼一时,到今天在经济领域的负面影响也逐渐显现,对环境资源的破环、中国制造却没有中国品牌,由于没有知识产权我们自己要使用还得花大价钱,产来结构的畸形显现越业越突出,而一些企业看到有了更加廉价的劳动力地区,开始逐渐搬离中国。如果我们还不醒悟仍满足于做一个来料加工厂,离死就不远了。一开始地方政府为了引资对工人的即使是合法的权益受到侵害也是采取调停的态度,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将外来企业视为上帝,只能让自己的同胞委曲求全了,生怕金凤凰飞走了。在这个过程中政府的职能部门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君不见三天两头的群体讨薪事件,而广州海珠桥时常上演的跳桥秀超过一半与薪资纠纷有关。而如今加强对营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保护,算是迟来的幸福,是产业结构调整的冲锋号。在我看来现今这种短期对经济的冲击只能是好事而不是坏事,那种连员工最基本的权益都不能保证的企业早该倒闭了,再也不能以牺牲工人的利益作为经济发展的奠基石了。
我的一个朋友为了工资补偿问题与东家打起了官司,本来可以协调解决,但公司总以为自己是强势的一方,明知理亏却要一硬到底,拒绝调解,且态度轻狂。从仲裁到一审、二审经过了半年时间,法院判赔了8万多,前几天法院刚强制执行完毕。算是撞到了新法的枪口上(其中就有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支付)。
附:被裁员工可以请求哪些赔偿项目
第一,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47条规定,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8条、第8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同时,《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5条还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
第三,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需支付的2倍工资。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第四,加班费。根据《劳动法》第44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第五,用人单位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一般规定,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每月按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0%缴纳,职工个人按本人月工资收入的8%缴纳。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为员工缴纳养老保险,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当将用人单位须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直接支付给员工。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各地规定不完全一致,用人单位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数额也有所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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