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方利益角逐《劳动合同法》
资讯 > 热门 > 正文 896 2012-05-01 17:23:07

  2006年3月起,《劳动合同法》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短短1个月,居然收到意见19万件,远远超过《物权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时1万多件的反馈。  劳资——这一对在中国曾经讳莫如深的角色争论或矛盾开始浮出...


 

  2006年3月起,《劳动合同法》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短短1个月,居然收到意见19万件,远远超过《物权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时1万多件的反馈。


  劳资——这一对在中国曾经讳莫如深的角色争论或矛盾开始浮出水面,不仅关乎立法技术,更关乎价值取向和利益立场。


  因为争论激烈,其二审从原定的去年8月推迟到12月24日,原定去年底进行三审的时间也一再延后。3月23日,据称为三审前的最后一次全国范围的立法座谈会在成都举行,该草案有望在4月进行三审并通过。


  保护谁的利益


  争论几乎从立法的根本宗旨就开始了,《劳动合同法》应该平等保护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还是应该倾向于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关于立法宗旨的条款几经变更,第一次送审稿套用了《合同法》,即“《劳动合同法》保护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草案公布时则改为“为了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制定本法”。但到了草案二审稿,又将其由“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变为“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前后言辞、次序之变,暗含了立法思路的调整。


  《劳动合同法》一审草案对劳动者实行了几乎是全方位立体式的保护,但其发布后历经整整一年拿出的二审稿却对若干重大事项进行了幅度较大的修改。


  一审稿中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应当经工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或者通过平等协商作出规定。”二审稿则采用列举式,将与劳动者密切相关的规章制度细化为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


  一审稿中规定,劳动合同到期后,不管是单位还是员工提出终止合同,单位都要给员工补偿金,二审稿改为,合同到期后,如果是员工不愿意续签,单位就不给补偿金,如果是单位不同意续签,则必须给补偿金;取消了一审稿中硬性规定的单位补偿金的最低限额和员工违约金的最高限额。


  但与此同时,二审稿针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原《劳动法》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法定情况外增加了两种情况,并新增了针对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法律责任,强化了企业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法定义务。


  这些变动,更反映了立法者趋于平衡各方利益,实现和谐社会的基本思路。


  代表谁的利益


  2006年3月20日,《劳动合同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随即引起了轩然大波。


  中国人民大学常凯教授认为,分歧首先在于中国现有的劳工标准。对近10年来我国工资占GDP的比重进行分析,劳动者工资不仅所占份额很小,而且逐年走低,我们的劳工标准已经不能再降低了。中国劳动关系市场化程度已经相当高,并形成了所有权和经营权联合的利益主体和集团,在此情况下,劳资矛盾已经成为中国市场经济中主要的矛盾。


  常凯认为,劳工政策要谨慎,不能压制一方获得另一方的支持。劳资自治是理想状态,取决于工人组织成熟和雇主成熟。中国在10年间成长出一个雇主阶层,速度之快世界罕见,但它没有处理劳资关系的经验。因此政府除了制定劳动标准和规则、当裁判员以外,它还要亲自介入。


  华东政法学院教授董保华却认为,《劳动合同法》试图通过提高劳动基准,在宏观层次来加强对劳动者的保护,包括:对企业实行宽进严出,对员工实行宽进宽出;对劳动管理融入员工主导;对劳动关系实行行政干预。他的评价是,片面提高劳动者保护水准,只会造成大部分底层劳动者根本就无法获得就业,更不要说获得劳动合同法的保护。


  尽管二审稿已经对资方有所偏转,但不久前,全国工商联召开的征集《劳动合同法(草案二次审议稿)》修改意见座谈会上,来自多家民营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负责人仍在继续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在资方的强势下,劳方的博弈能力如何,会不会节节败退,能否制定出一部较为平衡的《劳动合同法》,成为人们对三审最关注的焦点。


  根本在于经济增长


  模式数字显示,目前我国城镇从业人员高达2.6亿人,其中单位就业1.14亿人。劳资冲突和劳动矛盾已经成为影响中国社会和经济发展最重要的因素之一。


  以前中国没有劳资关系,只有劳动关系或者国有企业和职工的关系,它们是利益一体化的关系,国家代表整个社会。但是进入市场经济以后,资本、管理、劳动,各自形成了自己的群体和社会利益,而劳动和资本应该说是市场经济最主要的两个社会经济力量。


  作为世界工厂的中国,同时已经成为整个国际生产链上的一环,并处在较低端,在这种情况下,劳资问题一定程度上也有国际化的倾向。


  常凯认为,作为衡量劳工标准最主要的指标,中国工资收入分配占GDP的比例2003年不到13%,同期美国的这一比例为48%,而且我国的这个13%是笼统的收入,公务员的工资、高管的工资和老板的工资都包含在内。劳动者工资低,劳动力成本低,这已经是一个不争的事实。经济学界有人认为,劳工标准低是中国的比较优势,但这种比较优势能否成为中国未来发展的路径依赖?是否有碍中国经济模式的转型?经济学界的市场原教旨主义把劳动力市场等同于其他要素市场,但是劳动力市场有劳权问题,它不是个平衡的市场,它永远处在供过于求的局面,自我调节无法平衡,何况中国的劳动力市场规制还不完善。《劳动合同法》主要还是一些程序上的规定,比如劳动合同签订,怎样解雇,补偿金等,就劳工标准几乎没有直接涉及。


  不过,立法者总有理想主义的一面。一个典型的情景是,现行《劳动法》所确立的原则也是从有利于劳动者的角度出发的,政府也建立了一整套保护劳动者权益的行政管理体系。但现实令人遗憾,这些法律原则及立法意志并没有得到有效地执行。


  其最关键的问题在于地方政府对GDP的盲目追求,而经济增长的主要途径仍依赖于投资,为吸引和留住投资,就可能放弃或部分放弃对劳动者权益的必要保障。劳动保护不力的“红利”成为吸引投资的一个重要因素。


  由此看来,创建劳资的均衡发展、和谐关系,都仍停留在观念层面,《劳动合同法》同样面临着《劳动法》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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