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修改的另一个显著变化是:原先没有专门规定的集体合同,在社会各界意见的集中反映下,设立了专门的集体合同一节。 12月24日,劳动合同法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二读。 此次提交审议的...
12月24日,劳动合同法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二读”。
此次提交审议的草案稿较“一读”草案做了11处修改,主要包括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纳入劳动合同法调整的范围、企业规章制度的共决权范围修改、无固定期限合同的签订和解除、集体劳动合同纳入本法等方面。
今年4月劳动合同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后,因大幅度提高了对劳动者倾斜保护的标准,引来一片争论。此次草案所做的修订一定程度上被看作是对征集到的19万条意见的回应。
“如果说之前对劳动者是90度的倾斜保护,那么这次就是修改到45度的倾斜保护。”一位多次参加征求意见的劳动法专家这样评价此次修改稿。
对于之前外界意见强烈的企业制定规章制度的共决权的问题,“二读”稿一方面明确了与劳动者密切相关规章制度,如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保险福利等,应该和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进行讨论,从而将原稿中包含在内的企业经营业务事项排除在外;另一方面将原稿中的“讨论通过”修改为“讨论”,释放了企业的自主空间。
但是,对于草案之前争议最强烈的劳动合同短期化,解除条件僵化的问题,本次“二读”草案未作回应。
劳动合同短期化被认为是目前我国劳动关系不稳定,不利于保护劳动者权益的一个根本性的问题。这一问题形成的主要原因,在于现有的《劳动法》对劳动合同的非到期解除条件规定的非常严格,用人单位为了规避风险,就缩短劳动合同的期限,尽可能采用到期中止的方式,以减少损失。
而“一读”草案取消了定期合同的非过错性解除,还规定凡是定期合同终止的,都要发经济补偿金。这一变化,不仅没有解禁“定期合同的解除”,相反,还进一步严苛了解除标准。
“看上去解除标准的进一步严苛,会使用人单位倾向于订立长期甚至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实践中很可能走向反面。”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法案室主任张宪民认为,由于无定期合同解除非常困难,因此,大多数企业宁愿支付经济补偿金,也不会订无定期合同。
此次修改未对一读草案中的这一规定进行修改,只增加了一条新内容——即在满足一定条件时,劳动者提出续签劳动合同的,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次修改的另一个显著变化是:原先没有专门规定的集体合同,在社会各界意见的集中反映下,设立了专门的“集体合同”一节。
草案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草案还规定,劳资双方可以就劳动安全卫生、工资调整机制等订立专项集体合同,而且“集体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应当高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标准”。
此外,新草案将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纳入了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之内,规定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其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一律依照新劳动合同法执行。从而解决了之前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的劳动关系纠纷无法可依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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