赏罚有据的“据”,一是要有“依据”,所以得“赏有常法,罚有准绳”;二是要讲“证据”,所以“赏不可虚施,罚不可妄加”。
赏罚无据,行之不远,“赏罚无章,何以沮劝”?
赏罚的依据,必须事先约定并且公之于众,方能做到“望赏而行、知罚而止”。约定的内容包括:因何事,如何赏罚,赏罚多少,何时赏罚等等。
一、赏有常法,罚有准绳
无规矩不成方圆,国有国法,家有家规。《管子•七法》曰:“论功计劳,未尝失法律也。”在评定功劳时,不能离开法令制度,同理,裁定刑罚,更不能离开法令制度。
清代王夫之《读通鉴论》有云:“恩威者,必有准者也”。执政者施行恩惠与威严,必须有一定的准绳。
“事将为,其赏罚之数必先明之。”《管子•立政》主张:办事之前,一定要明确赏罚的办法并明示于前,讲清楚办好了如何奖赏,办坏了怎样惩罚。事先公布于众,事后照章办事,得奖的人心安理得,受罚之人也无怨言。
“立法明分,中程者赏之,毁公者诛之。赏诛之法不失其议,故民不争。”(《商君书•修权》)订立法令制度,分清是非界限,合乎章程的就奖赏,损害公利的就惩罚。奖惩的办法不违背合理的准则,民众就不会有争议。
“赏告而奸不生,明法而治不烦。”(《韩非子•心度》)奖赏的有关规定遍告百姓,奸邪的行为就不会发生:法令明确,政治就不会繁琐。
“民有非则非之,民无非则非之,民有罪则罚之,民无罪则罚之,而恶民之难治,可乎?”(《吕氏春秋•正名》)人民有错误责备他们,人民没有错误也责备他们;人民有罪惩罚他们,没有罪也惩罚他们。这样做,反倒埋怨人民难于治理,这样能行吗?意谓诛罚没有正确的准则,就不能埋怨人民难于治理。
[案例]
“长坂坡”是《三国演义》里最令人荡气回肠的一幕,赵子龙单骑救主,七进七出,如入无人之境,斩将夺旗,何等威武!张翼德大闹长坂桥,喝退百万曹军,何等勇猛!然而,人们有意无意的忘记了最终的战果:“刘豫州兵败汉津口。”
这种情况,如要行赏罚一事,那要如何处理?用现在的话来说:这得视乎考核的标准,如果是以结果为导向的考核(如绩效),战争中个别英雄的非凡表现,不能扭转战败的结局。故,赵云、张飞长坂坡一役,虽表现非凡,却不应该赏。如果是以测评个人能力为目的考核(如面试),赵张二人表现得如此英勇神武,结论不言而喻。
在现实管理当中,管理者常犯的一个错误就是:对“没有功劳也有苦劳”者给予肯定并赞赏。“没有功劳也有苦劳”是无能者的遮羞布,在市场竞争如此激烈的今天,老板首先考虑的是公司的利润,所以公司需要的是你有多大的“功”,而不是你受了多少的“苦”。没有业绩,就是零,再多的辛苦就好比零后面不管有多少个零,结果他还是零。
作为员工,很多时候,你是不是感觉自己任劳任怨,经常加班加点却得不到老板的赞赏,于是满腹牢骚?如果这样,是时候自我反省了——这是个业绩为王的时代。
我们再看一个西方的案例:古罗马皇帝哈德良手下有一位将军,觉得自己应该可以得到晋升,“因为我已经参加过10次重要战役。”哈德良皇帝指着拴在周围的驴子说:“亲爱的将军,好好看看这些驴子,它们至少参加过20次战役,可它们仍然是驴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