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法律职业人才管理体制
知识库 > 招聘管理 > 招聘渠道 > 正文 874 2012-04-07 16:47:27

 作为司法和执法等主体的法律职业人,其职业能力素质的高低以及生成培养的方式等,是否有法可依、是否合规合法,将直接关系到构建法治社会、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实施。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要有制度和体制的保...

 作为司法和执法等主体的法律职业人,其职业能力素质的高低以及生成培养的方式等,是否有法可依、是否合规合法,将直接关系到构建法治社会、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实施。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要有制度和体制的保障,需要有制度和体制的设计和规划

  徐杰

  我国法律教育的现状

  目前,我国的法律教育既有传统的综合性大学、政法类高校开设的法学院(系),又有更多的非综合性大学、非政法类高校,乃至那些有明确的非法律类指向的各类理、工、农、医等高等院校开设的法学(律)系。《2009年中国法治蓝皮书》指出,过去中国的法学教育集中于高校的法学院系,教育层次也以本科为主。20世纪80年代后,各种形式的法学教育纷纷出现,呈现出从中专、大专、本科到硕士、博士共5个层次,法学教育层次、形式和机构之多、之乱罕见。

  另据《2009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显示:法学大类毕业生就业率排名倒数第二,仅法学一个专业失业人数在全部本科专业小类中排名第一;高职高专毕业生法律大类就业率排名也是倒数第一。此外,法学大类的本科毕业生工作与专业的对口率仅为47%,排名倒数第二,这意味着一半以上的法学大类本科毕业生没有从事与法律有关的工作;而到了高职高专法律大类,这一比例更是下降到29%.

  由此,我们能够得出这样的判断:即我国的“法律学历教育”的供给远高于其需求;同时也反映出我们的法律教育其结构也同样不能够适应法律职业之需求。更为严重的是:我们真正意义上的“法律职业教育”缺失,以及“法律职业后继续教育”定位不准、摇摆不定。这些问题绝不仅仅是某些方面的问题,既有数量、质量和结构上的原因,也有机制体制方面等更深层次的原因。

  管理体制的突破与创新

  法律职业与法律职业人的法制治理是国家法制架构的前置基础和前提条件,也就是说法治应当从法律职业人的诞生之时即开始法制。作为司法和执法等主体的法律职业人,其职业能力素质的高低以及生成培养的方式等,是否有法可依、是否合规合法,将直接关系到构建法治社会、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实施。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要有制度和体制的保障,需要有制度和体制的设计和规划,这一体制架构将涉及到一系列的问题,如法律职业、法律职业人、法律职业准入制度、法律教育、法律职业的分类分级标准及其体制和制度保障等,本文将重点论述法律教育方面。

  法律教育包括法学教育、法律职业教育、法律职业后继续教育、普法教育四个方面。前三项是针对法律职业人的生成培养教育;后一项是针对全体公民的法律知识普及教育。

  法学教育的定位是学历教育、素质教育(一般素质教育和法学素质教育)、理论教育、学术性教育、研究性教育。是“自然人”经“法学资格人”成为“法学人”的教育,是法律职业的第一重准入。它使得大学法学院可以专注于对学生进行全面素质教育和开展学术研究,而不在实践性很强、受社会影响大的职业培训上投入过多。这样就避免了大学在确定教学目标时,在职业培训与学术理论之间的困难选择,也保证了学生素质的全面发展和法学理论学术研究工作的开展。

  目前,我国的法学教育还没有制定出统一的教育准入制度,更缺乏完善的监督管理机制。因此,建议由国家和省区两级教育主管部门、法律司法主管部门等共同制定法学学历教育院校之准入制度,避免法学教育盲目扩张。根据法律职业、法律职业人的教育需要,对现有设立法学院(系)的各类高校进行调整和整合,重新设置构建全国的法学院(系)。

  法律职业教育的定位是职业教育、非学历教育、实践教育、实务教育,是指进入法律职业前的教育。法律职业教育的教育主体,由国家统一组建法律职业教育院校,可称为国家法律职业教育学院,并在直辖市、省、自治区建立其分院。参加学习培训的人员,按照公务员的标准获得薪酬待遇。在完成学习并通过最终考试后,获得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仲裁员)等法律职业资格,通过用人单位的录用程序后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法律职业人。

  法律职业后继续教育的定位是指法律职业岗位培训,或称已入职后培训。职业岗位培训分成三种类型:任职培训、晋级培训和续职培训。由国家法官学院、国家检察官学院,分别对法官、检察官进行职业后“专才式的”的法律职业后继续教育。由公安、警官类院校,对各类警察(除武警系统外)进行职业后“专才式的”法律职业后继续教育。

  我国现有国家法官学院、国家检察官学院,公安、警官类院校中,存在着法律教育三种形式并存的情况,既有法学教育、法律职业教育,又有法律职业后继续教育,是三种教育的混合体,只是在三种教育的比例上在不同历史时期不同而已。通过整合调整,使其回归其本职,将其现有的法学本科、专科的学历教育进行剥离,交由大学法学院、政法院校来完成,使其切实履行任职后的法律职业后继续教育职能,岗位培训职能。

  法律职业、法律职业人、法学教育、法律职业教育、法律职业后继续教育及其管理体制,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需要国家统一规划协调。笔者建议应由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组部、司法部、教育部、公安部、财政部、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全国律师协会以及有关高校代表等组成专门机构来进行统一领导、规划和协调,由此构成我国法律职业人才培养管理体制架构,其可拟称为国家法律职业及法律职业人才培养规划管理委员会。

  这一委员会应有四项主要职能:其一,法律教育指导职能,即法学教育、法律职业教育、法律职业后继续教育、普法教育;其二,法律职业分类分级管理指导职能;其三,法律教育及法律职业准入指导职能;其四,司法考试协调指导职能。除此之外,还要有法律、制度、人事、经费等保障,通过立法、修法或者制定相应的法规,对法律职业管理体制进行规范,以适应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和构建法治国家和社会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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