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带薪休假条例》实施和其影响
《职工带薪休假条例》于2007年12月由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自中国政府调整法定假日安排之后,为维护职工休息休假的权利出台的又一项举措。
《职工带薪休假条例》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一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自1994年劳动法和2005年公务员法对职工休假事项做了原则规定以后,《职工带薪休假条例》在实施层面上第一次明确了职工年休假制度。
公司提供足够的年休假了吗?
根据翰威特2007年福利指数研究的结果,98.5%的研究公司都提供员工休假福利。休假天数一般为10到20天,通常根据员工的服务年限和职别有所区分。但是也有少数雇主目前不提供或是提供低于《职工带薪休假条例》所规定的休假天数,特别是低层级员工或工厂员工。随着新的《职工带薪休假条例》的出台,这些公司的首要任务就是调整目前的休假政策,使其符合条例的规定。
如何处理未休的休假福利?
根据翰威特2007年福利指数研究的结果,公司处理未休休假福利的政策各不相同。29.2%的公司做作废处理,67.1%的公司允许员工将未休完的休假天数带到下一年度的某一时点。仅有6%的公司接受员工将未休完的休假福利折现。折现的基数通常就是员工的日工资。
在新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下,年休假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虽然条例未明确指出,我们认为,单位对应休未休的年休假300%的补偿仅限于法定带薪休假部分。
如果企业预见到员工因工作需要无法休假,公司因此补偿的比例很大,则按照新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应把带薪休假福利确认为负债,并以条例规定的300%为补偿标准。
年休假与其它休假的关系?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但是,年休假与探亲假是两种功能不同的休假制度,条例并未规定探亲假冲抵年休假。
对人力资源管理的影响
尽管条例还不能回答一些操作层面的问题(如服务年限如何界定,是在本企业的服务年限,还是员工踏入社会开始的工作年限;应休未休的休假如何定义,员工自动放弃的休假是否需要补偿),但是《职工带薪休假条例》是国家保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建立年休假制度的第一步。相应的实施细则将很快出台,以支持条例的推行和实行。
公司人力资源管理人员首先需要重新审阅现行的公司休假制度,以确保其合规性,同时还应作好准备应答员工相关的疑问。
从另一个方面来看,如果公司提供远比法定的年休假福利更好的休假福利,公司应该利用这一契机,宣传沟通公司的补充福利,提高员工对公司福利投入的认知度。
我们也预见,随着法定年休假制度的建立,员工对休假福利的期望可能会上升,公司的年休假福利可能还会提高。及时了解市场动态和趋势将对您重新制定公司的休假政策有非常大的帮助。
摘自翰威特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