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最常见的劳动争议有哪些?劳动关系的认定常见问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争议案件的该如何处理?加班工资争议该如何应对与举证?劳动合同变更纠纷案件中用人单位常见问题?劳动关系的解除与终止案件中用人...
2、作为HR如何打好劳动争议案件?
(1)先看申诉标的
根据目前发生的大多数争议来看,主要有下几种:
a.工资报酬类(包括克扣、拖欠工资、加班工资、下岗生活费、内退工资、降低工资标准等)
b.履行合同类(因履行合同约定的内容发生的争议)
c.解除合同类(包括除名、辞退、违纪解除合同或因其他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因解除合同要求补偿金等、终止事实劳动关系、解除聘用协议等)
d.劳动保护类(包括工伤待遇等)
e.福利待遇类(包括国家或企业规定应享受的福利或待遇)
f.社会保险类(包括不缴、少缴、不按实际工资标准缴纳社会保险费等)
g.其他类型
(2)从劳动争议的申诉时效来判断
劳动争议案件不同于一般的民事争议。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仲裁法》第27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超过申诉时效,则可能败诉。对用人单位主动申诉员工来说,要把握好这一时机。如果与员工协商不成,或员工根本没有协商的诚意,就应当及时申诉,切莫超过时效追悔莫及。
正常情况下,一般都适用一年的申诉时效规定,但时效也存在依法予以中止、中断的情况。一般在发生申诉方无法履行申诉权利的情况下,根据法律的规定时效可以予以中止,中止后的时效继续计算,也就是中止前与中止后加起来一共是一年,比如员工因病住院无法申诉了,可以从出院后继续计算申诉时效。时效中断也须有法定事由,中断后重新计算申诉时效,比如双方重新协商达成了一致协议、对方予以承诺或一方已经提出申诉或诉讼等。
但是对拖欠工资争议,虽然也适用申诉时效的规定,但根据上海市司法审判实践的做法,还有其特殊性。审判实践中一般认为,用人单位拖欠、克扣劳动报酬、加班工资,并且明确表示拒绝支付的,或承诺择日另行支付的,另行支付的期限届满,索要被拒绝的,可视为争议已经发生。如果单位未明确拒绝支付,或承认欠计也未明确到底何时支付的,争议发生的时间从劳动者追索之日起计算。
(3)从法律、法规的规定本身来判断
无论处理哪种劳动争议,一般都会导致使用某一个或某几个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争议后,可以先把相关的劳动法规查询一下,看看员工的申诉标的哪些是合法的,哪些是无理要求。法律、法规对于最低工资标准、最高工作时间、劳动保护、社会保险费缴纳等规定都是强制性的,单位有依法履行的义务,也不允许当事人在法定标准之下予以协商变更。当有这类申诉标的时,先要考虑你们单位是否"踩雷".如果不慎踩雷,建议与员工调解或和解比较好,免得打持久战。
可以对照员工的申诉标的和法规的规定,看你标的涉及的法定事项都做到了没有,如果单位的做法是合法的,就应该拿出有力的证据来说服法庭,免得吃哑巴亏。对于那些不合法的申诉要求,则无需承认或认可它,否则可能导致加重单位的义务。
3、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有哪些?
我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对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作了明确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4、部分裁决和终局裁决对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有何不同的影响?
部分裁决一般出现在劳动争议仲裁中,所谓劳动仲裁的部分裁决,是指对于特定的一些情形紧急的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过初步审理后,对案件中急需处理的部分争议在终结裁决之前先行作出的裁决,适用于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用人单位有履约能力,不作部分裁决将严重影响劳动者一方生活的情况。
终局裁决是指对单位终局,即单位不能再起诉。但劳动者对裁决不服的仍可起诉。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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