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诉讼的司法解释规定
知识库 > 社会保险 > 正文 883 互联网 2014-03-24 14:03:35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不必再进行劳动仲裁程序,而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按普通民事纠纷诉讼时效一般为2年。

劳动争议诉讼的司法解释规定

  (一)直接起诉的事项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不必再进行劳动仲裁程序,而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按普通民事纠纷诉讼时效一般为2年。

  (二)劳动者与起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产生诉讼的处理

  劳动者与起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产生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业主的自然情况。

  (三)特殊情形下的诉讼当事人

  1.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可以列新的用人单位为第三人。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侵权为 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可以列劳动者为第三人。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列为共同被告。

  2.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与其他平等主体之间的承包经营期间,与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或者一方发生劳动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将承包人与发包人作为当事人。

  3.劳动者与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然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列为当事人。

  4.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以挂靠等方式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和营业执照出借方列为当事人。

  5.当事人不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人民法院审查认为仲裁裁决遗漏了必须共同参加仲裁的当事人的,应当依法追加遗漏的人为诉讼当事人。被追加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处理。

  (四)应予受理情形

  1.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2.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3.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4.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无管辖权为由对劳动争议案件不予受理,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经审查认为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案件确无管辖权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经审查认为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有管辖权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仲裁,并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仍不受理,当事人就该劳动争议事项提起诉讼的,应予受理。

  (五)审理依据

  1.用人单位与退休人员发生用工争议,按劳务关系处理;

  2.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用人单位发生争议,按劳动关系处理;

  3.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就事实举证;劳动者证明用人单位掌握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4.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补偿金达成协议,不违规不违法,应当认定有效;若有误解或有失公平,当事人撤销该协议,法院应予支持;

  5.仲裁调解书已生效,一方反悔提出诉讼,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6.劳动者追索报酬、工伤等,若涉及多项但每项数额都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应当按终局裁决处理;

  7.仲裁裁决书未载明该裁决为终局裁决或非终局裁决,用人单位不服该仲裁裁决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告知用人单位可以 自收到不予受理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8.劳动者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依法申请撤销裁决的,中级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驳回申请。

  (六)执行的特殊情形

  当事人申请法院执行仲裁裁决书、调解书,如果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书和调解书有如下情形之一,并经审查核实的,法院可以裁定不予执行:裁决 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范围,或者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仲裁时,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决的;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 公共利益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终局裁决,劳动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用人单位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的,人民法 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七)财产保全申请的处理

  诉讼过程中,劳动者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确有困难,或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存在欠薪逃匿可能的,应减轻或者 免除劳动者的担保义务;人民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中,应当告知当事人在劳动仲裁机构的裁决书或者在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生效后3个月内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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