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案例一:2012年9月,陈某到甲公司工作,担任人事主管,全面负责公司的人事管理工作。其中包...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案例一:
2012年9月,陈某到甲公司工作,担任人事主管,全面负责公司的人事管理工作。其中包括劳动合同的签订和管理事宜,2013年5月,陈某因琐事与公司经理产生口角,双方相处不融洽,没过多久陈某便以个人发展原因为由提出辞职。甲公司为陈某办理了离职手续并结清了工资,但令公司没有想到的是,陈某离职后不久便通过诉讼程序要求用人单位承担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差额共计九万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甲公司表示陈某是公司的人事经理,其本身的职责包括劳动合同的签订和管理,如果没有签,原因应该在于陈某本人,也有可能是他有获利的想法。如果签了的话,甲公司表示这份合同就很有可能被陈某本人销毁。
甲公司就上述观点向法院提交了一系列证据材料,证据一是陈某在任职时签收的岗位职责说明书。这份确认书明确载明了陈某的工作职责包括签订和管理公司所有全体员工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事宜,那么陈某也在这份确认书下方签字确认。
证据二是陈某2012年时的年终总结,显示陈某明确陈述他领导的人事部已经代表公司和公司全部的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签订了书面合同,并且人事部做出了全部的排查确认。
证据三是陈某多次在公司的人事部多次借用公章的登记记录,那么在用途一栏中均明确标明了是与公司员工签订劳动合同。陈某认可了上述全部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但是坚称是甲公司不与他本人签订劳动合同却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本案的举证质证情况以及陈某的自认可见陈某的工作职责已经包括了劳动合同的签订与管理事宜,陈某作为一名人事主管应该知晓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关于劳动合同的签订和管理这种相应的法律规定以及相应的惩罚性措施,陈某应当尽职尽责,履行其工作职责与包括其本人在内的公司所有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以避免使公司陷入相应的诉讼风险。现在,陈某没有提取证据未签订劳动合同过错方在于甲公司,那么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最终法律认为陈某主张甲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这个主张缺乏法律依据也没有任何的事实依据,故判决驳回了陈某所有的诉讼请求。法院之所以做出上述判定是结合法律规定、立法本意以及基本的法律原则而进行的全面的考量。
围绕签订劳动合同这一问题,司法实践中常见有两类人群,一类是以陈某为代表的公司的人事主管或高级管理人员,其共同的特点包括其工作本身的职责即包括劳动合同的签订与管理这一职责,那么他们负有和公司所有员工及其本人签订劳动合同的义务。如果没有签,说明其本身的工作存在疏漏和过失;如果签了但是被隐匿了则属于想从中获利的想法。无论是疏忽还是过失,人都不能从自己的过错中获利,否则这便违背了公平、合理、诚信的基本法律原则。但是也存在一种例外情形,如果此类人群能够举证证明他们曾经履行了工作职责,向公司提出了与自身签订劳动合同这样的请求但是却被公司拒绝的情形。那么此种情况下此类劳动者仍是可以主张双倍工资差额。另外一类人群则是我们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所大量看到的因为用人单位拒不和他们签订劳动合同导致他们的合法权益遭到损害的情形。那么此时他们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第八十二条规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案例二:
小张进入到乙公司工作,月薪是3000元,担任的是导购职务,入职之后不久小张便多次向经理提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是经理屡次以各种原因拒绝。那么此时小张便具备了向乙公司索赔二倍工资差额的权利,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这个时限最长是11个月。按照小张的工资标准核算,数额可以达到(3000元/月×11个月)33000元,可见这条法律规定对于用人单位来讲是非常严格并且严苛的,实际上这是源于一个特定的立法背景。因为在2008年劳动合同法出台之前,长期以来的用工环境使劳动者处于较为弱势的地位,那么劳动合同作为一份重要的书面文本,通常可以直观地反应劳动者的用人单位工资标准、工作年限等等这些劳动关系中重要的核心问题,那么可以明晰双方的进一步的权利和义务。
如果没有书面劳动合同的保障而用人单位在发生争议后又否认劳动关系的,对于劳动者来说,他们将来在劳动仲裁、劳动监察或者是司法诉讼环节中,他们通常举证和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况就会非常难,所以法律基于以上考虑以及相应特定的用工状态,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得以出台,通过上述案例以及对法律条例的解读,相信大家对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已经有了一些比较直观的理解。对于近年来的一些司法事件,法官对于用人单位提出了以下警示与建议:
一、遵守法律规定
二、敦促人事履职
三、完善管理制度
实际上签订劳动合同是对双方权益的保障,因为如果没有书面劳动合同并不代表双方不存在事实的劳动关系,相反,用人单位还要承担二倍工资差额的赔偿责任,实质上是得不偿失的。第二,用人单位应该关注并敦促自身的人事、行政等高级管理人员积极地履行签订和保管劳动合同的基本工作职责,以避免公司陷入个案甚至是群体的诉讼风险。第三,发生过此类劳动争议的用人单位应当以此为鉴,主动完善企业的人事和行政管理制度,以减少和避免与劳动合同有关的相应的劳动争议纠纷的进一步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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