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企业都有一个约定俗成的规矩,那就是员工都必须经过试用之后方才转正,成为企业正式的员工。试用期究竟多长比较合适呢?这是一个普遍争议的劳动问题,就连劳动法也规定的含含糊糊,让人们操作起来问题多多,...
劳动法规定,试用期一般为一年一个月,至多不得超过三个月,即使因为不合格而延长也不得超过六个月。以三年期合同为例,你就可以跟员工之间签定三个月的试用期。假设你的合同是一年期、二年期,那就只能签定一个月、二个月的试用期了。但是,实际工作之中,往往是一刀切,都是签定三个月。这样做,绝大部分员工都不会有什么不满,或者能将不满挤压成唾沫咽了下去。但是,倘若企业还有附加条件,比如试用不合格就要延长试用期,或者在新员工入职的时候承诺过如果优秀就可以提前转正而又不能兑现,这些时候,问题就来了,争执就不可避免了。
延长转正不符合劳动法,员工自然可以椐理力争;说好了提前转正而没有兑现,员工一样可以进行质问。但是,作为弱势群体的员工,怎么会是拥有强大资本的企业对手呢?更多的时候,即使有争吵,也是以员工自己熄火、不了了之而结束,只有非常偏激的情况下,员工撂挑子走人。
那么,我们不禁要问,员工与企业之间究竟要不要试用期呢?该怎么定时间长短才于情于理于法都过得去呢?
我以为,试用期是必要的。现在不仅做工需要试用期,就连结婚这样的人生大事也需要试用期,虽然未必有法律鼓吹和保护,但民间就是这样操作的。需要试用没有疑问,究竟双方在试用什么呢?这需要思辨。
试用(企业用员工、员工用企业),就是相互了解、认识、理解、认同并达到心甘情愿接受的过程,是劳资双方相互审核的过程,员工不认同企业可以自己提出来辞职,企业不认同员工也可以提出来解聘,这是天经地义的。但是,试用不能没有时间规定,就像试婚夫妻一样,不可能无限制地试下去,等到任何一方人老珠黄了你说不合适,把人家青春都耽搁了,不能再成家或者生小孩了,谁对她(他)负责啊?夫妻之间由于牵扯到感情纠葛,这个时间不好当面说清楚,往往都糊里糊涂,啥时候结束啥时候算。当你碰到一个尽想尝鲜的对手之时,那可就糟糕了,他(她)压根儿就没有想过你要转正,也因为对象太多位置有限不可能让你转正,结果不是逼着你自己知难而退,就是死缠烂打不欢而散。企业也是如此,如果不规定时间长短,那就没有头了,员工就会永无天日,不能谋得个明媒正取、名正言顺,只能像小媳妇一样苟且偷生。
由此可见,试用是有风险的,更重要的在于双方的时间成本。定多长时间比较科学、实用、又不违背规律呢?似乎法律早就有规定,但又不能清楚地解决问题,或者总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任由事态自然发展。我认为,规定时间固然重要,更重要的在于规定标准,达到标准了就可以转正,这就允许了提前转正,而达不到标准就不能转正,也不能无限制地试用下去,就要规定好时间。所以,试用应该是时间与标准的双重结合。
但是,现实当中的企业操作并不这么简单,主要原因在于两个方面。一是时长不清楚,尽管规定三个月,有的承诺可以提前转正,但承诺的一般不兑现或者到了转正的时间还是觉得不能转正,给员工造成没有诚信或者不守法的感觉;二是标准不清楚,这是绝大部分企业的通病,也就是说,没有在员工入职的当天事先协商好提前转正或者推迟转正或者辞退的标准。这里会存在很多原因,一种是企业的相关从业管理者没有经验,没有做这样的事情;二是提不出标准,只有凭感觉来判断;三是故意不设置标准,任由企业做主拖延,埋下错误合理化的伏笔。如果时间与标准都有了,转正的麻烦就不会存在,即使是三个月甚至半年一年的试用,都会被员工接受。
但是,相互协商的、员工接受的转正要求,未必符合法律的规定,而法律又没有讲清楚一定要有标准,这个时候,为了同时满足法律与企业及员工的要求,我建议可以采用另外一种方式来执行试用期,那就是一年一次,一次一个月,每次的标准就只管一年内的需求,这不是两全其美了吗?
本来呢,试用多久都没有关系,更何况无论是不是试用合格并转正,任何时候双方都炒对方鱿鱼的权利,但是,这里牵涉到一个关于工资收入的敏感问题,员工在试用期的待遇会比转正之后要少一些,甚至很多的福利都不能平等而正常地享受,这就是为什么员工会计较试用期时间长短、而老板总希望试用期越长越好的主要原因。无论是在过去法律不健全的年代还是在法律健全但根本不能有效作为的当今,很多老板都把试用期当作为自己剥削员工和掘金的工具,不是任意延长员工的试用期久拖不转,就是等待员工自己撤退,付出的很少,得到了一点都不比正式员工奉献的少,甚至还要多得多,因为试用期的员工一般都会不辞辛苦地、千方百计地、无私地贡献自己的才智,以求获得老板的认同。所以,如果不规定时间长短,等于给了很多无良的老板行苟且剥削的卑鄙行为;但是,如果只规定时间不规定标准,也是同样的助纣为虐,只是比较隐含而已;如果死死地规定三个月,而员工只干了三个月就被赶跑了,或者干了一年就被赶跑了,那相对于一年一个月试用期的多余的试用期有谁来保障其权益呢?这些恐怕没有人好好认真想过,只能任有事情胡乱地发展。
假设,我们按照年度制的一年一个月的试用期来签定协约,老板会更加慎重地对待员工,不会轻易炒人,员工也会认真地对待工作,今年试用过了被认可了还需要一如既往地努力,就不会忘乎所以,因为明年还会有新的试用期。这不是一件很完美的决策吗?有人说,你总不能一辈子都在试用吧?这话有道理,我们可以再规定一下,试用的年度不得超过三年,不是一切都解决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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