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 2012年,我市劳动监察部门受理群众举报投诉案件8803件,主要包括工资纠纷、职业介绍机构违规行为、职员加班费、劳动合同方面以及孕妇职员维权等问题;处理劳资突发纠纷6件;督促用人单位补签、续签...
2012年,我市劳动监察部门受理群众举报投诉案件8803件,主要包括工资纠纷、职业介绍机构违规行为、职员加班费、劳动合同方面以及孕妇职员维权等问题;处理劳资突发纠纷6件;督促用人单位补签、续签劳动合同2万多人次;处理工资纠纷案件补发金额11806万多元、清退押金18万多元;取缔非法职业中介机构8户;处罚用人单位及个人106户(人)、处罚金额56万多元。
厦门日报讯(记者 汪长福)女职员怀孕,公司想要借故开除,女职员该怎么办?包工头口头答应涨工资,结算时又反悔,务工人员如何维权?
日前,我市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接受本报记者专访时,公布了2012年受理群众举报投诉案件情况,执法人员还通过具体案例,对市民关注的几类劳动纠纷,进行了分析解读。
【案例1】
员工怀孕28周
被逼签离职协议
日前,网友“灵丹”在厦门本地网络社区发帖称,她已经怀孕28周,每天正常上班,接受领导安排的各项工作。上个月,公司派她前往泉州总部办事,她也去了。不久,该公司总部的人力部门又告知她,因为工作状态和公司的高速发展无法匹配,希望该网友自动提出辞职,并且答应给一笔补偿金(3个月的基本工资),要求她第二天办理交接手续,签署离职协议。该网友拒绝了公司这种不合理的要求。
没想到,今年元旦过后,该网友接到公司的一个培训通知,要求她独自前往泉州出差培训一个月。该网友认为,这是公司在变相威胁她,逼她辞职。
分析:市劳动监察支队执法人员表示,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而且,女职工现在的产假不得少于98天,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的产前检查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因此,如果该网友描述的情况属实,虽然公司要求怀孕女职员到外地培训一个月的做法没有违反相关规定,但是属于不够人性化的管理,该网友也可以将具体情况向劳动监察部门反映,他们会介入调查处理。
【案例2】
为赶进度涨工资
工程结束就食言
去年,翔安的一个在建工地正在赶工期,工地上的包工头和务工人员已经签了施工合同,但是为了及时完成建设任务,该包工头爽快地答应工人,工钱从每天的260元/人,涨到380元/人。
工期结束后,工人和包工头结算工资,没想到包工头食言了,要求按照合同约定的每人每天260元来结算,双方由此发生工资纠纷。最后,在劳动部门的介入协调下,该工地的建设等单位还是按照每人每天380元的工资进行结算。
分析:市劳动监察支队执法人员认为,虽然工人和包工头签了合同,但是在合同内容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双方应该尽量避免采用口头约定的形式,而应该采用书面形式写下补充协议,再由双方确认签字,事后发生工资纠纷,就可以依据补充协议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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