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朋友圈诉苦致离职引发的法律纠纷与思考
资讯 > 热门 > 正文 897 天津日报(天津) 2014-05-29 10:58:21

方式对电子证据的生成、传输、储存、输出全过程及电子证据本身做出判断结论。  其次,电子证据必须与案件中的待证事实有客观联系,能够证明案件中的有关待证事实。对电子数据作为民事证据而言,它必须能以其内...

方式对电子证据的生成、传输、储存、输出全过程及电子证据本身做出判断结论。

  其次,电子证据必须与案件中的待证事实有客观联系,能够证明案件中的有关待证事实。对电子数据作为民事证据而言,它必须能以其内容有效解决诸如:这个电子证据能够证明什么事实;这个事实对解决案件中的争议问题有没有实质性意义;法律对这种关联性有没有具体的要求。

  再次,合法性是认定电子证据的重要标准之一。对电子证据的合法性应从以下方面来审查:在主体上,是否为法定人员收集、提取;在程序上,收集、提取和保存是否符合法定的程序和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在电子证据的获取过程中,同样应严格按照取证程序进行。
由此,微信朋友圈中发表的言论可以作为民事诉讼中的证据使用,但为防止内容被伪造、变造或篡改,应注意取证的及时性,必要时需要借助专业机构,提高证据的证明力。同时,特别要注意收集能补强电子证据的其他证据,如技术人员或服务器管理方的相关证明,对增强证据效力有一定作用。如果想将微信朋友圈中的文字信息作为证据提交法院,最好采用公证的方式,将证据的收集以及打印内容的过程全程公证,将公证书提交法院。此外还可以将载有微信朋友圈文字的软盘交到法院,由法院主持双方在场打开软盘并打印内容。

  随着科技的快速发展,电子信息技术不断更新换代,今后司法实践中必将广泛涉及电子证据质证与判断等问题,而我国现行法律未对电子数据的内涵、外延、认定规则等基本问题加以明确及可操作性的规定。因此,建议有关立法机关尽快完善立法,以满足社会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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