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女士是某公司的一位兼职人员。她平时利用闲暇时间帮公司完成部分人事方面的工作,如在招聘网站上发布招聘信息、管理公司员工劳动合同的签订与归档等。张女士与公司之间一直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公司则按照正式员工的工资标准,每月为张女士发放报酬,平均每月2500元左右。张女士在公司工作一年多时间以来双方一直采取这种口头约定的方式,公司并不要求张女士计考勤,也不要求她每天都必须来公司上班。事实上张女士也确实是间断地来公司上班的。
2014年4月,公司负责人在外地出差时通过短信告知张女士不用再帮公司负责人事工作了,也就是把她解聘了。随后张女士来到公司,趁负责人不在,笼络了公司的公章管理人员,私自取得公章。然后打印了一份自己“从2013年1月至今在公司里担任人力资源部主管一职,并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书,加盖了公司公章。凭借着这份“证明书”,张女士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了劳动申请,要求公司赔付双倍工资差额和赔偿金等,共计5万元。
仲裁委员会经过调查了解,最终掌握了实际情况,但从保护劳动者的角度出发,还是裁决公司支付三千元钱补偿,促成了双方庭外调解结案,同时双方也签订了互不追究对方责任的调解协议。仲裁开庭前,辖区派出所也介入了这起事件。但派出所认为公章是真实的,并非伪造;同时也没有有力的证据证明张女士偷盖公章;而张女士事实上也没有获得大额不法金额,因此不予刑事立案。
律师解读
四川成竞律师事务所郭光律师:
我国关于劳动方面的法律法规,尤其是劳动合同法,其立法宗旨是倾向于保护相对弱势的劳动者的。但是,劳动者在利用法律维权时也应该理性依法维权,在相应用工制度不健全的单位工作要时刻做一个有心人,注意依法保留能够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据,并且相信法律的公正公平。
本案中的张女士和所在公司并未签订书面用工关系,没有明确双方的劳动关系究竟是“非全日制用工形式”还是“劳务关系”,她与公司具体的劳动关系和“兼职”的说法等均缺乏有利于她的证据。面对这种情况,具有一定法律保护意识的张女士为达到维权目的,利用公司公章管理等日常经营管理制度中的漏洞,盗印公章,人为制造有利于自己的所谓“证据”。这样做存在极大的法律风险,涉嫌故意虚构事实、虚假陈述、诉讼欺诈,甚至是诈骗。这是完全没有必要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伪造、毁灭证据,提供假证据,阻止证人作证,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对证人、鉴定人、勘验人打击报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即现行第111条)的规定处理。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而关于虚假陈述的定义,是指案件当事人为了获得非法利益,故意陈述虚假案件事实,或者故意虚假否认、虚假自认,做出严重影响民事诉讼的行为。其主要表现形式包括两种:
1、故意陈述虚假的案件事实,这是虚假陈述的典型形式。
2、诉讼欺诈,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以非法占用为目的,做虚假陈述、提供虚假证据,使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从而获得财物或财产上不法利益的行为。
所以参考以上法规条文,如果本案进入了诉讼程序,张女士的后果很难预料。另外,在本案中我们还应该注意到作为用人单位一方,也应尽量完善本单位的各项劳动用工制度,提高公章用印管理水平,在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可以使自身避免不必要的财产损失。
大家讨论
上海佳节文化咨询有限公司彭先生
张女士的举动已经很明显是属于违法行为了。为自己维权和笼络管理人员偷用公章,这是两个层次的问题,不应该一概而论。从维权的角度来说,她应该通过和公司交涉、搜集证据等正规途径来争取。而一旦偷用了公章,那性质就不同了,就是违法行为,不然公章的权威性和法律地位岂不是荡然无存了。公安机关认为张女士偷用公章实际上没有获得大额不法金额,于是就网开一面了。但是我认为刑法里面杀人未遂也是要判刑的,张女士的动机就不对,难道一定要等她得逞了才能惩处她吗?
我说她“动机不对”其实也是有我的看法的。我认为她偷公章的目的不光是为自己维权这么简单。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补偿她三千块钱,这已经是从保护劳动者的角度出发了,至少说明公司实际上没有太多应该补偿她的地方。维权的方法有很多,可以名正言顺地进行嘛,而张女士却非要偷公章伪造证据。我相信她提出的赔偿要求肯定不止三千块这么点。所以我判断,她的目的还是敲诈公司一笔,主要是为了赚钱来的。那么就不能轻易姑息她这种行为。
香软园四川食品有限公司关先生
张女士和公司说起来是兼职关系,实际上也就是“搭把手”的这种性质,和朋友之间帮个忙,然后相应地付一点报酬的形式也差不多。很显然的一点就是她一来不需要考勤,二来也不需要每天都来公司,公司对她是没什么约束的,相应的也就没什么义务。硬要说她和公司之间是劳动关系,我看倒不如说她是公司人事方面的一个外包商,更像是合作关系。真要签合同,也应该签外包合同,而不是用人合同。所以根本就谈不上什么补偿金,她盗公章这种行为也根本不能理解为维权。如果说这类工作关系都一定要签订合同,并且在结束工作关系以后还要付给赔偿金。那么朋友之间偶尔帮下忙又要怎么算?
南昌博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朱先生
我觉得这件事就是张女士自己一手“导演”的。她在公司兼职时做的就是人事方面的工作,相关的劳动法规她肯定比谁都明白,她知道要盗取公章来给自己“维权”就是最好的证明。所以她刚来公司时心里肯定是清楚自己这份工作的性质的,那就是兼职,是属于临时性的工作关系。于是她就故意不要求签订劳动合同,反正这种临时性的工作关系即使签订了劳动合同,也保障不了什么利益,如果不签反而有机会浑水摸鱼。发生了辞退事件后,她觉得机会来了,于是伪造证据、申请仲裁。如果能骗到赔偿那就最好不过了,骗不到也没关系。她就是做人事工作的,我相信这一路她都“门清”。不签合同根本就是她自己埋的一步棋。
上饶宏信手机商行白女士
我是很同情张女士的,她是弱势的一方,应该得到保护。这家公司也真是够坏的,又不正规,又不负责。在最开始聘请张女士来帮公司做人事工作的时候估计就没安什么好心。张女士作为劳动者,公司不和她签订合同,她也没有办法。但公司方应该主动和张女士签订合同的,尤其是这类有点“说不清,道不明”的兼职关系,更需要一开始就把责任义务说清楚,否则就变成一笔糊涂账了。后来公司的做法也证明了他们一开始就是打着这种“小算盘”的,即使公司要辞退员工,那也得当面把话说清楚、把手续办明白吧?哪有一条短信就算是辞退了的,这不是把员工当儿戏吗?太不尊重人了!
杭州广龙汽配有限公司李先生
这家公司也真是“奇葩”,俗话说“苍蝇不叮无缝的蛋”,它自己做得到处都是漏洞,难怪张女士“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我觉得就该判处公司支付赔偿金,让它长长记性。至于偷公章的事,不归劳动部门管,可以先放一放。
这家公司不正规的地方太多了:不签合同、任意辞退。先不谈这些,它把自己员工的劳动合同保管这种事都交给一个公司外的人来做,出了问题谁来负责?也是张女士只想维护自己的权益,如果她携恨报复,在公司的合同档案里弄点手脚,反正也没签劳动合同,我看公司拿什么来追究张女士的责任。由此可以猜想,公司平时肯定就不怎么信守承诺,让人没有安全感,张女士偷盗公章纯粹是被公司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