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小钱在一家外资企业担任项目经理一职,性格开朗外向的她也十分酷爱旅游,金秋十月,她与朋友约好出去游玩,因此向公司提出了休本年度年休假10天的申请。没想到,她这个请假申请在人事部门那里居然没被批下来...
小钱在一家外资企业担任项目经理一职,性格开朗外向的她也十分酷爱旅游,金秋十月,她与朋友约好出去游玩,因此向公司提出了休本年度年休假10天的申请。没想到,她这个请假申请在人事部门那里居然没被批下来。人事经理找到她说“经你们部门领导反映,这段时间恰好是公司一个重大项目的关键时期,而你负责这个项目的客户联络和质量监管,如果你休假了,公司暂时也找不到合适的人替换,因此决定暂时不批准你的年休假,等这个项目结束了,年底再统筹安排。”小钱很是郁闷,在她印象中,休带薪年休假是员工的权利啊,自己本来就有每年10天的年休假,现在要使用时公司竟然可以不批准吗?
的确,带薪年休假是为了保障劳动者身心健康,是劳动者的一项法定权利。2008年1月1日,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正式施行,根据《条例》的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之后人社部又发布了《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对条例进行了细化。
但是,另一方面,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则是单位法定义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因此,如何安排年休假则是用人单位的权利。一般情况下,公司安排员工年休假应该统筹兼顾工作需要和员工个人意愿。
应当说,安排年休假期固然要考虑职工本人意愿,但并不意味着劳动者可随时决定休年假。否则,一旦许多人不约而同选择同一时间休假,会导致企业在运作上遭遇困难。这实际上赋予用人单位有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的自主权。当然双方可以进行协商,但是如果协商不能达成一致,职工还是必须服从用人单位的安排。
因此,小钱虽然向公司提出了休假申请,但公司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不予批准,这是公司的权利。相反,小钱如果未经公司同意擅自休年假,这样的行为并无法律依据,严重的将导致劳动合同解除。而且公司也说清楚了暂时不批是因为小钱负责的项目离不开人,等项目结束后再统筹安排她休年假,所以公司的做法并无不当。
快到年底了,不少职场人士都在谋划着休完今年的年休假,小编建议您还是尽早和单位协商,安排好本职工作,以免自己的休假计划和工作冲突,减少请假被拒的情况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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