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马:最近,我们单位准备对一线职工的计件工资包括定额指标等进行调整。由于我们不太懂,更害怕指标过高完不成,于是想请工会出面帮我们一起把关,防止企业损害我们的权益。但人事部门说,这事只跟个别员工有关...
读者小陈
小陈:
这样的说法是错的。工会维护职工权益是其天职,不管是涉及部分职工还是全体职工的权益,工会都有权过问。且从企业角度而言,他们应主动向工会沟通这方面情况,而非拒绝。
这些都是有法律依据的。
比如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该法第七十八条还规定,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除了《劳动合同法》,我国《工会法》中对这些问题也有明确规定: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交涉,要求企业、事业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研究处理,并向工会作出答复;企业、事业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请求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包括本市的《工会条例》也有类似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制定涉及职工利益的规章制度以及召开研究劳动用工、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生活福利、社会保险等问题的会议时,应当依法通知工会的代表参加,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听取工会的意见。企业设立监事会的,工会的代表应当作为监事会成员候选人。
这些法条的制定都是为了保证工会的参与权、知情权、监督权能得到有效贯彻和落实,企业应主动接受而不是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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