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兵团农六师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判决一起劳动合同纠纷诉讼案。一年前,原告马某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一年半,其中试用期为一年,月工资1500元,试用期工资600元。合同履行期间,该公司仅给其...
一年前,原告马某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一年半,其中试用期为一年,月工资1500元,试用期工资600元。合同履行期间,该公司仅给其发放工资2000元。工作一年零三个月后,马某提起仲裁和诉讼。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违法约定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法院终审认为,某公司无故拖欠工资、违法约定试用期,判决该公司支付马某工资15400元及违法约定试用期赔偿金1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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