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某公司与黄某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黄某任公司副总经理一职。2010年9月公司进行内部机构的重大调整,重组公司的各个机构。低学历的黄某在企业整改中被调至行政管理部后勤主管岗位,工资待遇也随新...
就上述案例,本报政策咨询室特邀请四川得道律师事务所刘东律师解答如下:
劳动合同的变更应当履行一定的程序,任何一方单方面变更合同的内容是达不到变更的效果。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对于上述案例,单位变更劳动合同的岗位和工资时没有与职工黄某协商似乎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但是单位单方面可以变更劳动合同是在一定的前提条件进行的,其变更的四个理由符合法律规定。第一个理由可以证明在签订劳动合同时,黄某已经同意在一定情况下,公司可以调动其工作岗位;第二个理由可以证明黄某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给公司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属于《员工手册》中可以调岗的情形;第三个理由可以证明黄某不具有公司目前要求的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知识技能,不能胜任原工作岗位;第四个理由可以证明公司对黄某进行调薪是严格按照既有制度执行的,是因岗位设定工资,而不是因人而设定工资,具有合理性。因此,公司单方面变更合同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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