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如何不被现实架空
资讯 > 热门 > 正文 882 2012-04-29 15:24:17

不久前,在某矿业公司工作近三年的刘统军被解雇,没有得到用人单位分文赔偿。仲裁中,矿业公司拿出刘统军与恒友物资贸易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声称他系恒友公司招聘并派遣到矿业公司从事采煤工作。对于这份合同,...

 不久前,在某矿业公司工作近三年的刘统军被解雇,没有得到用人单位分文赔偿。仲裁中,矿业公司拿出刘统军与恒友物资贸易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声称他“系恒友公司招聘并派遣到矿业公司从事采煤工作”。

对于这份合同,刘统军表示:合同上签名并非自己的笔迹。最后,法院以“刘统军与矿业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判其败诉。

近年来,用人单位将劳动关系“去简就繁”的怪现象层出不穷。为了逃避法定责任,用人单位引入难以厘清的三方、四方甚至更为复杂的劳动关系。当劳动者的利益受损时,很难有效维护其基本权利。

日前,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以下简称致诚中心)选取了55起复杂劳动关系案件展开调研。该中心主任佟丽华说,用人单位故意制造种种“复杂”用工关系,牺牲了劳动者的利益,消减、扭曲了《劳动合同法》立法本意。

商场里面“踢皮球”

2009年,在家乐福超市从事威莱日化公司产品销售工作的盛某,因怀孕而被辞退。

据盛某回忆,此前,该日化公司曾要求她与广州人才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中表明:盛某为该人才公司雇员,被派遣至威莱日化工作。

此后,盛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家乐福及广州人才公司继续履行雇佣合同,并要求二者共同支付其社保补偿金、加班费等数项赔偿。

然而,仲裁委最终认定:盛某与家乐福之间并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家乐福仅为盛某“提供了工作地点”,因而不应承担责任。“这起案件中盛某所遭遇的就是典型的‘隐蔽雇佣’陷阱。”致诚中心律师王芳说。

据了解,国际劳工组织相关文件规定,“隐蔽雇佣”即“假造某种与事实不同的表面现象”,旨在隐藏或扭曲雇佣关系。

“‘隐蔽雇佣’的主要目的是为逃避劳动法管辖、社会保障支付及缴税。这类不法用工方式在超市、商场的促销员群体中最为常见。”王芳说,“表面来看,促销员是由供应商招聘并推销产品的,应属于供应商的员工。但在工作期间,促销员主要接受商场、超市的管理,统一着装、佩戴工牌。推销人员在销售过程中,还需承担理货、打扫卫生等多项工作。如有违规行为,超市、商场会对其进行处罚。”

由于促销员多与供应商签订合同,因而,司法机关通常不认定其与商场、超市的事实用工关系。“商家、供应商用这种‘踢皮球’的方式推卸责任,让原本就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更加维权无门。”王芳认为,超市、商场才是劳动力的实际使用者、工作指令的实际下达者。在目前司法实践并不认可双重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应认定促销员与超市、商场之间的劳动关系。

人员调动“和稀泥”

“在我们办理的案件中,存在很多用人单位利用人员调动逃避法律责任的现象。”致诚中心律师时福茂介绍。

在这类案件中,用人单位往往安排员工在不同的关联企业工作,或将员工的劳动关系与实际用工分割在不同的关联企业中。通过“和稀泥”的方式,用人单位将原本明了的劳动关系复杂化。

在恒信纸业工作期间,员工李晓因工伤事故向用人单位索赔。然而,在该单位负责人拿出的赔偿协议书上,所盖公章并不是这家纸制品公司,而是鼎盛创意广告公司。

李晓代理律师查明,鼎盛创意广告公司的法人代表是纸制品公司老板的妻子,而该公司已于数月前被吊销执照。

通过这种签约方式,一方面掩盖了用工单位的实际资质、经济状况,另一方面也使得劳动者工作年限大大“缩水”。

很多劳动者明明连续工作多年,但因为关联公司之间的人员调动或者承包关系,工作年限就被分割成“几段”。即使劳动者已经连续工作10年以上,也无法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如果被辞退,劳动者所获经济补偿也很少。

劳务派遣花样百出

自1992年开始,刘如海即在某橡胶工业研究院从事后勤工作。2006年9月,该院要求刘如海与精洁求精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作为劳务公司的员工,刘如海随即“被派遣”至这一研究院工作。2010年6月,刘如海被该院辞退,却没有获得分文补偿。

对此,其代理律师认为,刘如海在橡胶工业研究院工作10多年后,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劳务公司签订合同,双方并没有实质性的劳务关系,应属于“假劳务派遣”。然而,仲裁庭认为“假劳务派遣”证据不足,精洁求精劳务公司应支付各项费用14587元,橡胶工业研究院得以免责。

有人分析认为,假设没有劳务公司的“加入”,对于在一家研究机构工作10余年的员工而言,刘如海所获赔偿将是劳务公司支付费用的十倍甚至几十倍。

对于一些较为知名的单位而言,将劳动关系转给派遣公司,一方面可以随时辞退劳动者而不必承担任何成本,另一方面可以借此“切断”劳动关系,逃避因劳动纠纷而带来的较大赔偿责任。

劳务派遣花样百出,粗线条的法律规范在应对实际难题方面显得捉襟见肘。

“派遣业属于服务业范围,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率较低。另外,在采矿等高危险行业中,一旦发生事故,由于派遣工并非企业职工,用人单位甚至可以不必向监管部门汇报,最终受害的还是劳动者。”时福茂说。

为此,致诚中心建议,目前《劳动合同法》中针对劳务派遣的规定亟须细化,甚至可以出台针对劳务派遣领域的专门法规。限制劳务派遣的适用行业,高危行业以及与公共利益有关的行业不得使用劳务派遣。

佟丽华说,企业规避《劳动合同法》的问题不单单是立法所能解决的,还有赖于行政执法者、司法裁判者根据事实劳动关系对劳动者予以切实保护,这样才不会使《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权益保护的立法本意在现实中被架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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