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7月,李某大学毕业后应聘到某科技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后,李某仍在科技公司工作,但双方一直未续签劳动合同。2011年初,李某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科技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
评析:李某与科技公司的劳动合同2010年7月到期后,李某仍在科技公司工作,双方应续签书面劳动合同,科技公司虽辩称找过李某续签劳动合同,但对于李某不予续签的情况,科技公司却提供不出相关证据。另外,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5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在李某拒签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科技公司也没有依据上述规定作出处理,所以科技公司应承担不利后果。
在此提醒用人单位,如果劳动者拒绝签订劳动合同,应保留劳动者不签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据,并及时作出处理。(高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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