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规定只要有用工行为就存在劳动关系
资讯 > 热门 > 正文 1009 2012-04-29 15:32:30

南开区读者刘某:我是一名工程技术人员,几个月前应聘到某外资公司工作。刚到公司我就提出要订立劳动合同,但该公司总经理以外籍人事总监出国为由没有与我签订劳动合同。过了一段时间,人事总监回来后,我又提出...

南开区读者刘某:我是一名工程技术人员,几个月前应聘到某外资公司工作。刚到公司我就提出要订立劳动合同,但该公司总经理以外籍人事总监出国为由没有与我签订劳动合同。过了一段时间,人事总监回来后,我又提出订立劳动合同的要求,但该人事总监并没有理会此事。两个月后,当我再次提出要求订立劳动合同时,人事总监以双方之间没有书面劳动合同为由,否认与我有劳动关系,并作出辞退我的决定。请问我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是否能够被否认?劳动者应聘到用人单位,劳动关系应该从何时建立?

  “有事您言语”专栏记者:市人保局有关人员介绍,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以劳动和劳动报酬给付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关系。劳动关系建立的时间直接决定着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权利和义务的时间界限,对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非常重要。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的法律表现形式,一般而言,建立劳动关系应该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就是从劳动者到用人单位工作的第一天起,或者说从用人单位开始使用劳动者劳动的第一天起,不论双方是否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双方就建立了劳动关系,而且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即享有劳动法律规定的权利。这一规定突破了劳动关系必须以书面劳动合同为有效要件的规定,承认了只要有用工行为就存在劳动关系。这有利于遏制用人单位通过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否认劳动关系、规避法律义务的不法行为,有利于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所以,读者刘某从到公司工作的第一天起,双方就存在劳动关系。而人事总监以双方没有劳动合同为由,不承认存在劳动关系的行为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同时,由于公司一再推托,不与刘某订立劳动合同,这种违法行为,公司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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