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小姐:1998年我进入东莞某电子厂担任客户部主任,工作稳定,待遇理想。2008年底,一同乡在深圳开设公司并重金邀请我过去工作。我于2008年12月2日向电子厂辞职并前往深圳。但不到一个月,同乡公司关闭。无奈之下...
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东莞分所 莫灿标律师解答:首先,主张加班费是劳动者争取自身合法权益的一种行为,并不构成《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条件。因此,在此情况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7条之规定,张小姐有权向用人单位申请赔偿金。
其次,赔偿金应按张小姐在某电子厂的工作年限计算。张小姐虽然在1998年入职某电子厂,但在2008年底已经离职。之后在2009年1月又重新入职。因此,张小姐的工作年限依法应当从2009年1月开始计算。(赵海霞)
知识技能实战类课程
战略与规划
企业创新战略和创新管理
技术路线、技术平台与产品平台规划
组织管理
管理者的创新领导力
体系流程
打造高效研发体系
产品创新研发流程与工具
核心技能
成功的产品经理技能修炼
研发项目管理
产品需求分析与需求管理
系统化项目管理能力实训
创新工作坊
产品创新工作坊(四课程,详见下表)
职业创新能力训练工作坊
创新思维与技能解决工作坊
关键实践
TRIZ理论与实务高级班
质量功能展开QFD训练班
敏捷研发项目管理(SCRUM master)
微创新-互联网时代的最佳创新实践
《全球经济危机下的企业发展战略》
《低碳经济下的企业发展战略》
《企业战略管理》
《生产运作管理》
《供应链与物流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