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公众的理解,所谓灰色收入是指工资以外的非正当收入,如医生收受红包、教师与行政单位工作人员从乱收费中得到的收入等。而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些非正当收入很大程度上实际属于非法收入,如医生作为国家工作人...
既然如此,那么也就不存在予以“规范”的问题,而应像有的委员所建议的那样予以“杜绝”。
需要看到的是,相关工作人员获得灰色收入无一不是以民众利益受到损害为代价的。如医生收受红包会加重患者的经济负担,学校与教师乱收费会加重学生家长的负担,行政事业单位乱收费会损害民众的利益,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获得灰色收入会损害国家利益等。另外,相关工作人员获得灰色收入,还会拉大社会收入差距。
所以,对于所谓灰色收入显然就不应当是“规范”而应该“杜绝”。
因此,部分政协委员对于政府工作报告中“灰色收入”的疑问应当引起重视,报告中“规范灰色收入”的表述应该如委员所建议的改成“合理规范工资以外的收入”、“杜绝灰色收入”,或直接从报告中将这句话删除,以能更好地发挥政府工作报告对于相关工作的政策引导作用。与此同时,国家更应通过立法将一些明显属于不合法但尚缺乏明确界定的灰色收入明确为非法,将灰色收入纳入法律打击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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