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工人大量工资,拍拍屁股一跑了事,或者自己花天酒地高消费,却不顾工人死活不给工人发工资,对于这样的欠薪,我们往往冠以恶意二字。然而,这种恶意不仅是对民工的恶意,使民工在流出血汗以后,还得经受精神...
然而,这种恶意不仅是对民工的恶意,使民工在流出血汗以后,还得经受精神上的煎熬,找不到老板,拿不到工资,全家的生活无法维持,这样的精神压力,往往不是常人可以经受的;这种恶意更是对社会恶意,是社会公正和谐的大敌,它不仅造成社会的混乱,而且还造成社会管理成本的极大消耗。每到岁末年初,政府都要为讨欠薪付出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而恶意欠薪者却可以从欠薪中享受到众多的经济利益而平安无事。这本身就是一种极大的社会不公。如果不对这样的恶意欠薪者加以惩处,在客观上就是对他们的恶意欠薪加以纵容,就有可能使这样的行为愈演愈烈。
就本质而言,恶意欠薪是对劳动者的一种欺诈行为,譬如小曹所遇到的老板,欠了劳动者的工资竟一跑了事,岂不是“以非法占有他人工资为目的”的欺诈?对于一般的欺诈,可以请公安部门侦查,然而,对欠小曹工资的老板,却只能由小曹自己千方百计寻找,即使小曹花了九牛二虎之力找到了,也不会受到任何经济、名誉和人身的损失,甚至连寻找的费用,也要小曹自己掏腰包,这样的处理,岂不是法律对恶意欠薪者的恶意,表达了太多的“善意”?
当然,在刑法中设立“恶意欠薪罪”,需要法律工作者进行深入的研究,特别是对什么是“恶意欠薪”,需要有明确的界定。但是,刑法决不能对恶意欠薪这样特殊的欺诈行为,采取不闻不问的宽容态度。正是因为刑法对这种欺诈的宽容,才使那些来意欠薪的老板有有恃无恐,也才使恶意欠薪现象会在社会上愈演愈烈。
不论是为了维护民工合法权益,还是为了维护社会稳定,打击用工领域里的欺诈行为,在刑法里设立“恶意欠薪罪”,很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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