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后招工难,单位纷纷到劳务市场上抢人,务工人员对待遇的要求也在提高。近日记者在采访中发现,有单位在答复务工人员工资时有两个价位,投保险一个价位,不投保险一个价位,并表示不投保险的话就把保险加到务工...
单位招工工资俩标准
13日,在沈阳路自发形成的劳务市场上,不少单位举着牌子招工。其中沙子口一家机械公司面对务工人员的询问,答复出两种工资价,一种是投保险的,每月1500元,一种是不带保险的,每月1600元。记者以务工人员的身份询问,为什么加工资而不投保险?对方回答,投了保险转来转去也麻烦,还不如现金到手实在。
记者现场也采访了不少应聘者,对方大多表示,愿意单位给投保险。但也有务工人员表示,他们是外地农村的,将来最终要回家,如果单位愿意把保险加到工资里,他们也愿意接受。
不少单位协议“不投保”
据山东陈卓律师介绍,自《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从减少用工成本考虑,不少单位采用“加工资而不投保险”对待员工,现实中,她就接到不少单位的咨询,问这种方式可不可以,是否违法?
市北法院民一庭张法官告诉记者,单位给员工投保是法律规定,不允许以“补到工资”的形式加以约定,而现实中,此种情况却时有发生,单位最终需要为劳务人员补缴保险。
山东王学鹏律师近期代理一件劳动纠纷,市民王女士在青岛某纺织公司工作,因为一直没有投保,最后单位提出拿出3375元补偿王女士的保险金,同王女士约定,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补缴保险。事后,王女士提出仲裁,最后仲裁委裁决,纺织公司为王女士补缴社会保险,并赔偿损失。
约定“不投保”无效
山东王学鹏律师认为,根据《劳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后,用人单位应该支付相应的工资,提供相应的劳动保障并且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这是法律强制规定的,并不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可以协商决定的,“不投保”的协议也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约定“不投保”,如果发生纠纷,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补缴保险,在证据充分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仍然应该承担补缴保险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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