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枣庄市中区某企业原职工诉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一案尘埃落定,经过劳动仲裁、法院一审、终审等环节,历时一年多的时间,王先生等5人拿到了法院判决书,最终该企业被判支付5人加班费、赔偿金共计75000余...
据悉,王先生等5人原系某固定电话运营商临时工,自2001年11月起被招聘从事驾驶员等工作。从2004年起,每逢周六,他们都必须加班半天,其间该公司一直未与他们签订劳动合同,也未支付加班费。2008年1月1日新的《劳动合同法》正式施行后,双方在劳动合同的签署等问题上产生纠纷,6月26日,王先生等人一纸诉状递至市劳动仲裁委员会,要求该公司依法向其支付加班费、赔偿金。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经过调查、取证、庭审后,裁决该公司应依法支付5人的加班费和王先生2月至6月的双倍工资。后双方均不服裁决上诉至市中区人民法院,法院经过审理后,支持了王先生等5人要求加班费、赔偿金等诉讼请求。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又上诉到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结果,该公司被判支付5人加班费、赔偿金共计75000余元,其中,王先生还获赔2倍工资4000元。
据介绍,王先生之所以获得了2倍工资的赔偿,是因为《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法院查明,在2008年1月1日后,被告未与王先生签订劳动合同,却继续安排其工作,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因此法院判决该公司在已经支付其2月至6月工资4000元的基础上,再支付4000元工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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