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于2009年5月20日应聘到蒙阴县某公司工作。该公司规定,上岗前要对新员工进行为期6个月的培训。该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告诉李某:培训期间不算正式工作,每月只发500元生活费。培训期满后,公司按照培训期间的...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根据《劳动法》第3条、第4条规定,劳动者享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劳动合同法》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职前培训是劳动者的权利,也是用人单位的义务。职前培训属于实际用工,劳动关系同时建立。因此,自李某第一天参加培训时起就与该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该公司人力资源负责人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仲裁委遂裁决:李某自2009年5月20日起与该公司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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