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履行工作职责突发疾病,在48小时内死亡的,可视同工伤;认定工伤的工作时间,包括指派到外地工作和学习的期间……省高院近日就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出台全新《意见》,与2007年1月1...
机关合同用工出事算工伤
工伤认定决定中的用人单位,过去只包括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此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劳动合同用工情形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组织都被纳入其中,能充分保护受伤害职工的合法权利。
一些建筑施工企业、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者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在造成事故伤害时相互推诿的情况,明确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为工伤认定决定中的用人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眼下,个人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名义对外经营的情况非常多。《意见》规定,此类情况下发生事故伤害的,挂靠单位为工伤认定决定中的用人单位。
注销企业逃避责任行不通
过去,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不能认定为工伤认定决定中的用人单位。许多无良企业正是钻了这个空子,一发生重大事故便迅速注销企业,对受伤害职工不管不问,缺德至极。
《意见》特别作出补充“职工发生伤亡事故时,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尚未注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除外”。无良企业靠注销企业来逃避责任的无耻举动今后再也行不通了。
职业病患者今后索赔有门
今年6月,河南新密市某企业职工张海超开胸验肺的悲壮举动闹得沸沸扬扬。为帮助身患职业病的职工维权,新《意见》特别规定,职工在原用人单位从事过有毒有害生产作业,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未再从事过有毒有害生产作业,被初次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人员,应当认定原用人单位为工伤认定决定中的用人单位。
眼下,退休后返聘的情况越来越常见。《意见》规定,只要用人单位为退休人员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出事就算工伤。
公派外地学习出事也算工伤
“工作场所”、“工作时间”、“上下班途中”,历来是工伤认定中的争议焦点。《意见》此次新增规定,“因公外出期间”也包括指派到外地工作和学习的期间,其在工作或学习单位安排的休息场所休息时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职工在参加单位批准组织的集体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也应当认定为工伤。与过去的“政治思想教育、学习考察、工作交流及文体比赛等活动”相比,“集体活动”涉及范围明显更广。
“上下班途中”,过去指“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途中”。今年2月行政审判庭调处的一件工伤认定行政案件中,“居住地”是承租房还是户籍所在地,成为矛盾的焦点。《意见》专门对此作出补充,“居住地包括实际居住地、经常居住地和不定期居住地”。
“审判中暴露出的许多新问题表明,原来的规定过于笼统,操作起来难度很大,这一次我们和劳动保障部门在绝大多数问题上都达成了共识。”一手拟定《意见》的省高院行政审判庭相关负责人认为,对审判尺度和行政执法的双规范,是新《意见》的最大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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