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4月,刘某到临沂某机械加工厂工作,并与该厂签订了劳动合同,2007年5月,双方又续签了3年的劳动合同。2008年6月,该厂将刘某所在的生产车间承包给了原车间主管王某,刘某仍在车间干活,但工资由王某发放。...
评析:《劳动合同法》第94条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该厂虽然将刘某所在车间承包给了原车间主管王某,但并未解除与刘某的劳动关系。因此,刘某的工伤待遇应该由该厂负责,但原车间主管王某作为个人承包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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