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言某、陈某、黄某等6人系某大学后勤保障部门员工,各人均在某大学下属的后勤保障部门工作十年以上,但单位却未依法为他们缴纳费用办理养老保险,并且在劳动合同法颁布之后,拒绝依法与他们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
言某、陈某、黄某等6人系某大学后勤保障部门员工,各人均在某大学下属的后勤保障部门工作十年以上,但单位却未依法为他们缴纳费用办理养老保险,并且在劳动合同法颁布之后,拒绝依法与他们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经多次协商未果,言某、陈某、黄某等6人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最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定用人单位某大学为言某、陈某、黄某等6人依法补缴养老保险并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专家说法
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用人单位、劳动者三者共同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依法缴纳保险费用办理养老保险,是法律对用人单位设置的强制义务;如果补缴社保存在时效的话,那么就会形成以仲裁裁决免除企事业单位法定义务的现象,这显然与《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12条“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的规定相悖。
根据法律规定,劳动纠纷中,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因此,在劳动者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在何时进入用人单位工作之后,用人单位认为该情况不属实的,就应当依法提交与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曾经解除过劳动关系的证据,如果用人单位无法提供,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此外,用人单位提交上述证据时,应当提交完整的劳动者档案以及劳动者所在机构全部员工的工资表及相应的账本、报表等证据,而非抽取其中部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加以提交,如用人单位拒不提交完整的证据材料,属未完成举证,仍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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