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优先适用 六大亮点
资讯 > 热门 > 正文 881 2012-05-01 16:26:40

 《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有什么关系?劳动者权利有什么改变?劳动关系是什么意思?本版将从它们的基本概念入手,向读者解说其精髓所在。  黄先进困扰了很久,他拿起《劳动合同法》,然后放下,再拿起《劳...

 《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有什么关系?劳动者权利有什么改变?劳动关系是什么意思?本版将从它们的基本概念入手,向读者解说其精髓所在。

  黄先进困扰了很久,他拿起《劳动合同法》,然后放下,再拿起《劳动法》,然后再放下。他已经在单位做电工组长12年。这几天,单位在流传着一种说法:将要和员工重新签订合同。他不知道是否要和人事主管坦白了说,他想和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只是,他害怕这一举动会产生“副作用”。


  黄先进翻开了《劳动合同法》,第14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这意味着,只要自己不主动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单位则要与自己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但是,黄先进翻开了《劳动法》,第20条规定赫然在目:“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黄先进心里一紧,看来还是要自己主动提出。


  《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打架”了,这可如何是好?


  廖立民律师说,“从法学学理上讲,《劳动法》是母法,《劳动合同法》是子法;从法律位阶上讲,《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都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位阶一样;从法律颁布的时间上看,《劳动法》是旧法,《劳动合同法》是新法。如果两部法律发生冲突时,新法优先于旧法适用。”


  1994年7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劳动法》,1995年1月1日生效实施。当时,我国正处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时期,劳动关系初步出现紧张状况。但是,经过十多年的经济发展,我国劳动关系状况也发生了很大改变。《劳动合同法》正是在这样的形势下出台的。


  较之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大致有6大新的亮点。


  一、《劳动合同法》适用事业单位


  廖立民律师说,“《劳动合同法》拓宽了用人单位的范围。”《劳动合同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同时,《劳动合同法》“附则”中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这是原来《劳动法》中没有规定的。


  二、不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须按月付双薪


  廖立民律师认为,“双薪制度是《劳动合同法》的一大亮点。”《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同时,《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还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工资。”


  三、同一劳动者只能被“试用”一次


  1995年实施的《劳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廖立民律师认为,“正是由于现行法律的疏漏,劳动者权益受到侵害无法得到保护。”


  《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主要限定了:试用期的期限,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试用期次数,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试用期中,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同时,《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四、制定劳动规章制度需要公示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第八十条同时规定,“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五、明确禁止用人单位强迫劳动等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有以下情形,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报博客地址:blog.sina.com.cn/fazhizhoubao)包括: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山西黑砖窑事件适用于该条法律。同时,禁止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身份证等行为。


  六、鼓励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


  即前述案例中,鼓励单位主动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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