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搬家了,职工上班不方便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企业给予一定的经济赔偿,这样的要求合理吗?据市总工会法律援助中心专家介绍,在即将施行的《劳动合同法》中,工作地点不仅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件,而且...
关于企业搬家导致的劳动纠纷在劳动争议中并不罕见。日前,市总工会依法协调解决了一起因工作地点改变而导致的劳动纠纷。某生产塑料制品的企业从城北公路搬迁至高新区,由于大部分职工居住在城东北方向,工厂搬迁至高新区后要多40分钟的路程,因此大部分年龄较大的女职工不愿意前往,提出要按照现行《劳动法》第26条协商解决劳动合同,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而企业不同意,提出不去的作辞职处理,这引起了部分职工的不满,他们集体来到市总工会法律援助中心,要求协调处理。市总工会法律援助中心专家会同区总工会、街道工联会三级工会组织以及所在区劳动部门的人员及时赶赴企业协调处理,经多次协商后,职工与企业达成一致,签订了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企业也给予了一定的经济补偿,职工合理合法的权益得到了保护。
据市总工会法律援助中心专家介绍,于明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中必须具备的条件,由于工作地点直接关系到劳动者切身利益,决定着劳动者上下班所需时间,进而影响劳动者的生活,所以工作地点是劳动者判断是否订立劳动合同的必不可少的信息。专家介绍说,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工作地点改变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如果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代替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用人单位可以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这种做法是一个国际惯例,在香港叫代通知金。以往,"代通知金"在劳动法中没有相应的概念,《劳动合同法》首次引进这一国际惯例。专家介绍说,"代通知金"与提前三十日通知解除,实质上就是两者互相置换的一个过程,即用人单位可以用补偿来换时间,之所以这样规定是考虑到:一方面,从劳动者角度来看,劳动者与提供劳动相同,可以得到一个月的工资,同时有更充裕的时间寻找新工作,另一方面,从用人单位角度来看,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消息后,劳动者工作的积极性会受影响,也无法腾出岗位。所以用人单位如果愿意支付一个月工资代替通知,则可以更及时地处理劳动关系,招用新的职工。性会受影响,也无法腾出岗位。所以用人单位如果愿意支付一个月工资代替通知,则可以更及时地处理劳动关系,招用新的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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